26 法律制度

用收入及總資產的總和)不超過165,700元。如案件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 規定或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只要理據-

分,法 律援助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免除申請人必須符合上述財務資源上限的有關規定。在 案情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視 乎受助人財務資源的多寡,受助人或須繳付分擔費。如未能向對訟一方討回訟費,受 助人須向法律援助署付還在訴訟中招致的一切費用,有關款項會從代受助人收回或保 留的財產中扣除。

申請人如不獲批民事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如屬終審法院的 案件,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

年內,法律援助署共接獲 15 168 宗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其中7 418 宗獲得 批准。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為3.464 億元,而為受助人討回的款項則合共7.986 億

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是為財務資源超出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經濟上限而又不超出 460,300 元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根據這項計劃,法律援助適用於索償額可能超過 六萬元的訟案,包括人身傷亡,以及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申索。這項計劃也涵 蓋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補償申索,索償數額不限。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法律援助受助人繳付的分擔費, 以及從為受助人討回的賠償或補償中所扣取某個百分比的款項。年內,法律援助署共 接獲 146 宗根據這項計劃提出的申請,其中 95 宗獲得批准,總開支為2,160 萬元, 為受助人討回的款項則合共3,930 萬元。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方面,法律援助服務適用於在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訊的案件、在裁判 法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就裁判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向上訴法庭和終 審法院上訴的案件。

如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而法律援助署署長也信納,為維護司法公正適宜給予法 律援助,便會提供法律援助。如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為維護司法公正適宜給予法律 援助,則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出上限,署長仍可運用酌情權,批准給予法律援 助,但申請人必須繳付分擔費。如署長拒絕其申請,通過經濟審查的申請人仍可向法 官要求批准給予法律援助。被控或被裁定觸犯謀殺、叛逆或暴力海盜行為罪行的申請 人,不但可就其審訊或上訴案件向法官申請法律援助,還可申請豁免經濟審查或繳付 分擔費。

關於向終審法院上訴的案件,如法律援助申請被拒絕,申請人可向覆核委員會提 出上訴。該委員會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出任主席,成員包括一名大律師和一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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