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25
區域法院是比原訟法庭低一級的法院,有一位首席區域法院法官和32位法官, 審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時,都不設陪審團。另外,區域法院有一位司法常務官和三位副 司法常務官,負責處理非正審及訟費評定事宜。區域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不包括謀 殺、誤殺及強姦案:區域法院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的刑罰。區域法院審理的民事訴訟 限於款額不超逾100萬元的申索,以及把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逾24萬元的土地收回的 案件。區域法院也審理僱員補償案件,以及離婚、子女管養、贍養費、領養等家事案 件。此外,區域法院又可聆訊有關評定印花稅的上訴。
裁判法院每年處理約九成本地案件。現時全港共有七個裁判法院,由一名總裁判 官領導六名主任裁判官、62名常任裁判官及十名特委裁判官。裁判官審理的刑事案 件範圍廣闊。一般而言,裁判官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和十萬元罰款的刑罰,但個別法 例賦權裁判官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和 500 萬元罰款的刑罰。裁判官也聆訊少年法庭 的案件,除殺人罪外,少年法庭專責審理兒童及16歲以下青少年干犯的罪案。特委 裁判官負責處理性質較輕微的案件,例如交通違例事項等。特委裁判官可判罰款的上 限為五萬元,或其委任狀所規定的罰款上限水平。
除了上述法院之外,本港還有五個審裁處。土地審裁處處理租務申索、差餉及物 業估價上訴、強制出售樓宇作重新發展的申請,以及因政府收地或因土地發展而引致 地值下跌的補償評估事宜。勞資審裁處審理有關僱傭合約的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審 理不超逾五萬元的民事索償案。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也評 定由作者或出版人呈交的物品的類別。死因裁判法庭就死亡個案進行研訊,研究死因
及有關情況。
根據《基本法》及《法定語文條例》,法院處理案件時,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
。
法律援助
政府運用公帑提供法律援助,為符合資格的人士按需要委聘代表律師或大律師, 確保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欠缺經濟能力而不能採取法律行動。由 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來自兩方面: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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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為符合資格(即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不論他們是否香港居民。
民事訴訟的普通法律援助計劃
根據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提供的法援服務,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 庭和終審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其適用範圍涵蓋與社會民生息息相關的案件,包括家 庭及婚姻糾紛、人身傷亡申索、勞資糾紛、有關房地產的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 和專業疏忽申索。
法律援助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在經濟 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 (即扣除某些法定豁免項目後所得的每年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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