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19

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並不包括監察香港警務處和廉政公署,因為這兩個部門本身 都設有獨立機制,處理市民的投訴

條例附表所列的18個主要公營機構是:機場管理局、僱員再培訓局、平等機會 委員會、財務匯報局、香港藝術發展局、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 房屋協會、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體育學院有限公司、醫院管理局、九廣鐵路公司 立法會秘書處、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證券及期貨事務 監察委員會、市區重建局和職業訓練局。

除了調查投訴外,申訴專員還可以對涉及公眾利益和廣受市民關注的問題主動展 開直接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採取這種積極主動、防微杜漸的方針,目的在於解決 影響普羅大眾的問題。展開直接調查,對於糾正行政體制上的失誤和消除引致投訴的 基本問題尤其有效。

自一九九四年獲授權進行直接調查以來,申訴專員已完成59項直接調查,其中 兩項在二零零七年完成。這兩項調查涉及:

食物環境衞生署監察有檢控時限的個案的情況;以及

政府當局為有特殊學習困難的兒童所提供的評估服務。

公署的資源中心備有所有已完成的直接調查的報告,供市民參閱

《申訴專員條例》賦予申訴專員權力,可以就有關政府部門(包括香港警務處和廉 政公署) 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展開調查。申訴專員也獲授權以獨立人士身分, 覆檢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個案

二零零七年,公署接到共 12 315 宗查詢及6200宗投訴,而二零零六年則有 15 309 宗查詢及4617宗投訴。較多人投訴的事項包括:出錯、意見或決定錯誤、不 按程序辦事或延誤、辦事疏忽或有缺失遺漏、厚此薄彼、沒有就投訴作出回應、職員 態度欠佳,以及監管不力等,

雖然申訴專員並沒有執行本身所提建議的權力,但超過94%的建議已獲有關部門 和機構接納。

審計署

審計署根據《基本法》設立。《基本法》訂明,審計署獨立執行職務,向香港特 區行政長官負責。審計署是本港歷史最悠久的政府部門之一,早於一八四四年便委出 第一任審計署署長。

一九七一年制定的《核數條例》規定,審計署署長負責審核政府帳目,並把報告 書呈交立法會主席省覽。審計署署長也負責審核外匯基金、香港房屋委員會、五個營 運基金、六十多個法定和非法定基金,以及其他公共團體的帳目;此外,還負責審查 本港各類政府補助機構的營運財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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