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15

法案委員會

除立法會主席外,任何立法會議員都可加入由內務委員會成立的法案委員會,研 究交付委員會的法案的整體利弊及原則,以至詳細條文和修正建議。委員會通常會在 完成審議工作後,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在有關法案獲得立法會通過後,或內務委員會 決定解散有關委員會時,法案委員會便會解散。在二零零六至二零零七年度會期,立 法會成立了 19 個法案委員會,審議提交立法會的法案,包括《種族歧視條例草案》、 《2007 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內地判決(交 互強制執行) 條例草案》、《2007 年家庭暴力 (修訂) 條例草案》、《2007 年強制性公積 金計劃 (修訂)條例草案》、《2007年防止賄賂(修訂)條例草案》及《投訴警方獨立監 察委員會條例草案》。在二零零六至二零零七年度會期,共有27 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 作,當中包括八個在上一會期已展開工作而在本年度會期仍繼續工作的法案委員會

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在二零零六至二零零七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成立了 17 個小組委員會,研究 28 項附屬法例、一項根據條例訂立的文書,以及四項由政府提交立法會批准的決議案。

其他小組委員會

內務委員會也可委任小組委員會,協助研究與立法會事務有關的任何其他事項。 在二零零六至二零零七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委任了三個這類小組委員會。

事務委員會

立法會設有 18 個事務委員會,負責監察和研究政府的政策,以及與各自政策範 圍有關的公眾關注事項。在重大的立法或財務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 事務委員會會就這些建議提供意見。有關政策的事宜,也會轉介事務委員會研究。

專責委員會

立法會可委任專責委員會,讓議員研究事宜或法案。專責委員會完成研究有關事 宜後,會向立法會作出報告。在本年度會期內,立法會沒有委任專責委員會。

申訴制度

立法會設有處理申訴的制度。市民如對政府所推行的措施或政策感到不滿,可通 過申訴制度尋求協助,投訴有關的政府部門及其他機構。每星期有六名議員輪流當 值,聽取和處理公眾人士的申訴及意見。此外,議員也輪流在當值期內值勤,接見個 別申訴人士,並就如何處理個案向職員作出指示。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及立法會秘書處

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是獨立運作的法定機構,並不隸屬政府編制。行政管理委 員會以立法會主席為首,在二零零六至二零零七年度會期,共有成員 11 名,包括主席 在內。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通過立法會秘書處為立法會提供支援和服務。委員會獲授 權履行下列職務:聘用立法會秘書處職員並督導秘書處的工作;決定支援服務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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