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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例如廉政公署、警方、律政司和證監會)採取跟進行動。這項安排可為“調查” “檢控”和“紀律處分”的不同角色,提供適當的制衡。

貨幣政策

香港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維持貨幣穩定,亦即保持港元匯價穩定,使外匯市場上港 元兌美元的匯率保持在7.80 港元兑 1 美元左右的水平。這個清晰的貨幣政策目標通過 聯繫匯率制度實現。該制度由一九八三年十月開始實行,在此之前的九年內,港元一 直保持自由浮動,匯率極不穩定。

香港的聯繫匯率制度的特色是採用貨幣發行局制度,規定港元貨幣基礎由外匯基 金持有的美元儲備按7.80 港元兑 1 美元的固定匯率提供最少百分百的支持,而港元貨 幣基礎的任何變動亦要百分百與該等美元儲備的相應變動配合。以香港來說,貨幣基 礎包括已發行的流通紙幣及硬幣總額、總結餘 (即銀行為結算銀行之間和金管局與銀行 之間的交易而存於金管局的結算餘額),以及未償還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總額。

自一九八三年十月聯繫匯率制度實施以來,發鈔銀行須持有由外匯基金發出的負 債證明書,為發行的銀行紙幣提供支持。負債證明書的發行和贖回均須以1美元兑 7.80 港元的兌換匯率在外匯基金帳目內以美元結算。同樣,發行和回收政府發行的流 通紙幣及硬幣也是按1美元兑7.80港元的固定匯率進行。

一九八三年十月推出聯繫匯率制度時,在制度上並無要求香港的銀行在貨幣發行 局開設結算帳戶的安排。因此,貨幣基礎中銀行體系結算餘額的部分,最初並不受貨 幣發行局制度的規則約束。為了糾正這種情況,當局在一九八八年實施新安排,規定 香港銀行公會結算所的管理銀行,通過政府當時的金融事務科在外匯基金開設結算帳 戶。一九九六年年底,香港銀行同業交易開始推行即時支付結算系統,上述安排由另

-新措施取代。由那時起,所有持牌銀行必須直接在外匯基金開設結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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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在接手管理銀行同業結算系統後,也同時負起為流動資金暫時短缺的銀行 提供貸款的責任。為此,流動資金調節機制在一九九二年設立。一九九八年九月,這 機制由貼現窗取代,銀行自此可通過以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作為抵押品的回購協議 不受限制地獲取日終流動資金。貼現率採用兩級制,確保利率-

分反映資金流向,也 可避免利率因為流動資金輕微短缺而過度波動。

在貨幣發行局制度下,港元匯率通過利率調節機制得以維持穩定。如有人向貨幣 發行局出售與本地貨幣掛鈎的外幣(就香港而言即美元)以套取本地貨幣(即資金流入 港元),貨幣基礎便會擴大。反之,如有人從貨幣發行局購入外幣(即資金流出港元), 貨幣基礎便會收縮。貨幣基礎擴大或收縮會分別導致本地貨幣的利率下跌或上升,部 分資金隨之流出或流入,因而自動抵銷原來資金流向造成的壓力,確保匯率維持穩 定。

二零零五年五月,金管局引入三項優化聯繫匯率制度運作的措施,目的是消除港 元匯率可轉強程度的不明朗情況,以及理順貨幣和外匯市場在貨幣發行局安排下的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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