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

主要特色

金融財務 69

強積金制度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實施,以協助就業人士未雨綢繆,為日後的 退休生活儲存投資。這是一個與就業有關、強制執行和屬私營性質的公積金制度。除 非獲得豁免,否則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均須參加。

僱主和僱員須各自按最高及最低入息水平內僱員有關入息的 5%,向已註冊的強 積金計劃供款。累算權益會全數歸屬於計劃成員,僱員在轉職或終止受僱時可把累算 權益轉移至另一計劃。自僱人士須按本人有關入息的5%供款。一般來說,累算權益 須保存至計劃成員年屆 65 歲退休年齡方可提取。

年底時, (約232300

98.5% (約 232 300名) 僱主、97.7% (2 071 100 名) 有關僱員及 74.5% (285 100 名) 自僱人士參加了強積金計劃。強積金總資產約達2,024.1 億元, 每月強積金供款約24億元。

與強積金這個強制的計劃不同,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職業退休計 劃,是僱主自願為僱員成立的退休計劃。為配合強積金制度的實施,符合若干條件的 職業退休計劃已獲豁免,無須遵守強積金規定。這些計劃的成員可以選擇留在獲豁免 的原有計劃內,或參加強積金計劃。年底時,獲強積金豁免資格的職業退休計劃共有 4 996 個,涵蓋超過45萬名僱員。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於一九九八年九月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成 負責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並確保有關人士遵守強積金條例。此外,積 金局也是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為保障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積金局密切監察 強積金受託人及其他服務提供者的運作,調查通過報告、投訴或主動巡察發現的違規 個案,並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積金局亦推行強積金投資教育,以提高市民關心其強 積金投資的意識,並發布更多較深入的資訊,幫助強積金計劃成員選擇適合的基金。

近期發展

積金局參照實際的運作經驗,持續檢討強積金法例,以提高強積金制度的效率及 效益。自強積金制度實施以來,已作出多項法例修訂。《2006年強制性公積金計 劃 (一般) (修訂)規例》已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生效,規例其中一個目的是改善投資規 定的運作。當局現正審議有關計劃行政及執法事宜的其他擬議修訂,以便在二零零七 年提交立法機關。

為進一步改善有關強積金基金的資料披露情況,積金局就改善周年權益報表內容 進行了公眾諮詢。此外,有關為強積金基金設立一個收費比較平台的初步工作,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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