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25
法律專業
香港的法律執業者獲授予律師或大律師的專業資格。律師的出庭發言權受到限 制,而大律師則在所有法院享有不受限制的出庭發言權。在其中一個法律專業分流執 業的法律執業者,不得同時在另一分流執業。
香港現有超過5700名執業律師和698家本地律師行,另有48家外地律師行、 901 名外地註冊律師,以及由外地律師行與本地律師行組成的11個註冊聯營團體。約 有 380名律師也是公證人,他們都是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的會員。
香港律師會負責維持本地律師、在本地執業的外地律師及外地律師行的專業水平
和職業操守,並處理針對這些法律執業者的投訴
。
香港大律師公會是本港 996 名大律師的規管組織。大律師的操守和業內成規,受 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專業守則約束,
司法機構
。
香港的司法制度為特區的成就和持續繁榮奠下基石。這個制度按照普通法法制的 基本原則運作,完全獨立,絕對不受制於行政和立法機關。無論糾紛是涉及個人、法 人社團還是政府,法庭都會獨立作出裁決。至於司法人員的薪俸和服務條件事宜,也 由獨立的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負責向政府提供意見。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法院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首,成 員包括三位常任法官、六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十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 法官。終審法院的上訴案件由五位終審法院法官組成合議庭聆訊,並可根據需要邀請 一位本地或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共同聆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司 法機構的首長,由司法機構政務長協助處理司法機構的整體行政職務。
高等法院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為首,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除高等法院首 席法官外・高等法院還有九位上訴法庭法官和 27 位原訟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 官、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和副司法常務官主要處理非正審及訟費評定事宜。
上訴法庭負責審理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及土地審裁處轉介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 件。原訟法庭的所有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轄權均沒有限制。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不設 陪審團,只由原訟法庭法官審理。某些案件如誹謗案的審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設立 陪審團,但這項條文甚少引用。原訟法庭的刑事案件均由一位法官與七人組成的陪審 團共同審理。法官也可頒令把陪審團人數增至九人。原訟法庭也審理裁判法院、勞資 審裁處和小額錢債審裁處轉介的上訴。
區域法院是比原訟法庭低一級的法院,有一位區域法院首席法官和 33 位法官, 審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時均不設陪審團。另外,區域法院有一位司法常務官和兩位副司 法常務官,負責處理非正審及訟費評定事宜。區域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但不包括謀 殺、誤殺及強姦案,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區域法院的民事司法管轄權限於審理涉及 款項不超過 100萬元的訴訟,以及收回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逾24 萬元的土地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