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6 — Page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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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律制度

區域法院也審理僱員補償案件。法院的家事司法管轄權包括處理離婚、子女管養及領 養事宜。此外,區域法院有上訴管轄權,可審理印花稅上訴案件。

裁判法院每年審理約九成本地案件。現時全港共有七所裁判法院,由一名總裁判 官領導八名主任裁判官、71名常任裁判官及五名特委裁判官。裁判官審理的刑事案件 範圍很廣。一般而言,裁判官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和罰款十萬元,但個別法例賦權予 裁判官最高可判監達三年和罰款 500 萬元。裁判官也聆訊少年法庭的案件,除殺人罪 外,少年法庭專責審理兒童及16歲以下青少年于犯的罪行。特委裁判官負責處理較輕 微的案件,例如交通違例事項。特委裁判官可判罰款的上限為五萬元,或委任狀規定 的水平。

除了上述法院之外,本港還有五個審裁處。土地審裁處處理租務申索、差餉及物 業估價上訴申請、強制售賣樓宇重建發展的申請,以及政府收地或土地發展引致地值 下跌所涉及的賠償評估事宜。勞資審裁處審理有關僱傭合約的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 審理不超過五萬元的民事索償案。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也 評定由作者或出版人呈交的物品的類別。死因裁判法庭就死亡個案進行研訊,研究死 因及有關情況。

根據《基本法》及《法定語文條例》,法院處理案件時,可兼用兩種法定語文。

法律援助

政府運用公帑提供法律援助,為符合資格的人士按需要委聘代表律師或大律師, 確保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為經濟能力不足而不能採取法律行動。由 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服務,是由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負責提供。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為符合資格(即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 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不論他們是否香港居民。

民事訴訟的普通法律援助計劃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所提供的服務,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和終 審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其適用範圍涵蓋大部分與社會民生息息相關的案件,包括家 庭及婚姻糾紛、人身傷害申索、勞資糾紛、有關房地產的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

和專業疏忽申索。

法律援助申請人必須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才有資格獲得法律援助。在經濟 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 (即扣除某些法定豁免項目後所得的每年可動用 收入及總資產的總和) 不超過158,300元。如案件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 規定或牴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部分,只要理據-

分 法 律援助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免除申請人必須符合上述財務資源上限的有關規定。在 案情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令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有-

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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