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11

《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 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人民政府和其他內地政府部門均 按照這個原則與香港特區交往。

為了加強香港與內地的聯繫,以及促進香港與各省區的交流合作,政府於二零零 六年四月在政制事務局內設立了內地事務聯絡辦公室,負責制訂香港特區與內地合作 的整體策略和方向,並統籌香港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和駐內地經濟貿易辦事處的工 作。

政府亦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在上海和成都成立了經濟貿易辦事處,進一步推動香港 與華東和西南地區的交流合作。此外,由二零零六年四月起,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的 覆蓋範圍已擴大至包括廣西、福建、江西及海南,並增設入境事務組,為在其職權範 圍內省區遇事的港人提供協助。

廣東省是最接近香港特區的省份,與特區的聯繫可算最為廣泛。過去25年,香 港與廣東省設立的邊境聯絡制度,提供有效機制,共同磋商並解決雙方關注的實務問 題,例如打擊跨界罪案和治理深圳河等。

粵港合作聯席會議提供高層次的渠道,探討和協調粵港之間各項大型合作計劃 二零零六年八月二日,行政長官和廣東省省長聯合主持聯席會議第九次全體會議

粵港雙方同意,為了盡量把握由二零零六年開始實施的國家“十一五”規劃所帶 來的機遇,兩地應加強在各範疇的合作,以配合兩地日後的發展。合作範疇包括經 貿、大型基建、改善空氣質素、口岸運作、促進兩地人流、物流、食物安全及疾病預 防等。

此外,粵港發展策略研究小組繼續探討對粵港合作有深遠影響的課題,而大珠三 角商務委員會則為粵港兩地的企業和商貿組織提供交流的平台,以討論加強兩地經濟 合作的建議。

政府亦十分重視與毗鄰的深圳市之間的合作。雙方在口岸運作、基礎建設、城市 規劃、《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的實施、科技及環 保等範疇加強了交流和合作。

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自二零零四年六月開展以來,政府致力善用香港的優勢以推動 區內的發展和合作。為促進旅遊和連繫,“個人遊”計劃自二零零六年五月一日起已 擴展至泛珠省區所有省會城市;而為推動泛珠省區善用香港作為融資平台,特區政府 在二零零六年三月舉辦了“泛珠三角區域金融服務論壇”,並在同年九月組織了香港金 融界代表團訪問湖南省。

此外,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三次率領特區的商界代表,考察廣西、湖南及貴州 個泛珠省區,以協助香港商界開拓合作和投資機會。特區政府亦積極參與泛珠交通 運輸、能源、創新科技、信息化和環保等合作專項規劃的編制和跟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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