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政制和行政
功能界別
每個功能界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一個重要的經濟、社會或專業界別。第三屆立 法會的功能界別分別是:(1) 鄉議局;(2) 漁農界;(3)保險界;(4)航運交通界;(5) 教 育界;(6) 法律界;(7) 會計界;(8) 醫學界:(9) 衛生服務界: (10)工程界:(11) 建 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12) 勞工界;(13) 社會福利界;(14) 地產及建造界:(15) 旅 遊界;(16) 商界(第一);(17) 商界(第二):(18)工業界(第一):(19)工業界 (第二); (20) 金融界:(21) 金融服務界:(22)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23)進出口界; (24) 紡織及製衣界;(25)批發及零售界;(26) 資訊科技界;(27) 飲食界;以 及 (28) 區議會。勞工界功能界別選出三名立法會議員,餘下 27 個界別各選出一名議
員
代表專業組別的功能界別,選民一般由具備認可資格(包括法定資格) 的專業人士 組成,每名選民可投一票。代表經濟或社會組別的功能界別,選民一般為界別內主要 組織的團體成員。每個團體成員授權一名代表在選舉中代為投票。
功能界別選舉候選人,除要符合適用於地方選區選舉有關年齡和居港年期的規定 外,還須是名列正式選民登記冊的登記選民,並已登記為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或與該 界別有密切聯繫。鑑於外國國民在香港貢獻良多,而香港又是國際城市,加上需要符 合《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即使擁有外國國籍或外 國居留權,也可在指定的12個功能界別中參選(即上文編號3、6、7、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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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4
警
15、16、18、20、21、23的功能界別)。
行政長官選舉制度
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出。選舉委員會由四個界別的 38 個界 別分組共 800 名委員組成,包括:
35 個界別分組的664名委員,由選舉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界別分組和立法會界別分組的 96名當然委員(即香港地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立法會議員);以及
宗教界界別分組的40名委員,由六個指定團體提名代表產生。
二零零六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已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日舉行,新一屆選 舉委員會的任期由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開始。該委員會將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選出第三屆行政長官,任期由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開始。
實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須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以及立法會產生辦法須最終達至全部立法會議員 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基本法》亦規定,必須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
原則達至有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