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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制度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法律年度開啓 典禮上說:“法官的憲法職能是

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裁決

市民相互之間或市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論是市民或是政府、

是強是弱、是富是貧,在法庭上

都是平等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基礎上。根據“一國兩制” 的原則,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根基,與內地的法制有別。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在國際層面訂 下憲制框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 十一條通過的《基本法》,則在本地層面為特區的法律制度訂立憲法依據。《中英聯合 聲明》和《基本法》均保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之前香港 沿用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續。

延續原有的法律制度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基調在於延續。普通法原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 區;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原有的六百多條條例,也差不多全部繼續生效。有些條 例需要作出適應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反映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 區的新地位。特區政府已提出超過50條條例草案,對本地法例的內文作出必需的修 改。現在,大部分條例已作適應化修改。尚未作出適應化修改的條例涉及政策問題, 需作更深入的考慮。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終審法院成立,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香港 最高的上訴法院。香港原有的法院和審裁處也於當日重新設立(雖然某些須予重新命 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重新委任所有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在任的法官。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前提出的一切司法程序,均憑藉《香港回歸條例》而得以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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