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5 — Page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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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香港特別行政區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

法律制度 】 23

(一)《基本法》;

二)《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

(三)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成為香港特區法律的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前原有法律;以及

(四)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與國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可由香 港特區公布或自行立法,在本地施行。目前有 11 條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現行的條例均為雙語法例,中英文本同為真確版本。這些條例及有關的 附屬法例,既以書本形式發表於該等法例的活頁版中,也以電子形式通過互聯網提供 予市民免費閱覽。此外,所有新法例均會在《政府憲報》刊登。

援引《基本法》向法院提出質疑

自《基本法》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之後,香港首次擁有一套詳盡的成文憲 法。訴訟人可以援引《基本法》的條文作為論據,對他們認為牴觸《基本法》的行為 提出質疑。

多類案件的訴訟人均曾根據《基本法》提出司法質疑,其中一類意義重大的案件 主要涉及各類人士的香港居留權。訴訟人根據憲制提出質疑的其他案件則涉及在法庭 使用中文的權利、旅行和入境自由、終審法院的終審權、獲得法律代表的權利,以及 言論和集會自由。《基本法》法理體系的逐步發展,令《基本法》能夠更有效地界定 香港市民應有的權利、責任、權力和公民權。

仲裁和解決爭議

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在香港特區屬普遍採用的方法。規管仲裁事宜的《仲裁條 例》有兩個不同體制,一個是源自英國法律的本地體制,另一個是反映聯合國國際貿 易法委員會採用的標準法的國際體制。

在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在超過135個簽署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公約》(《紐約公約》)的司法管轄區執行。香港特區與內地本着《紐約公約》的精神相 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機制,自二零零零年一月開始運作。二零零零年六月,香港更引入 以簡易程序執行其他裁決(例如由台灣和澳門作出的裁決)的機制。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一九八五年成立,是香港和亞太區發展各種解決爭議方式的 公正運作中心,為香港和外地的解決爭議和仲裁事宜提供資料。該中心設有國際和本 地仲裁員小組,並備有認可調解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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