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政制和行政

《申訴專員條例》亦賦予申訴專員權力,可以就有關政府部門(包括香港警務處和 廉政公署) 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展開調查,並以獨立人士身份覆檢涉嫌違反 《公開資料守則》的個案。

二零零五年,公署共收到14400宗查詢及4389宗投訴;二零零四年的數字則 分別為 12 115宗及4822 宗。較多人投訴的事項包括:出錯、意見或決定錯誤 不 按程序辦事或造成延誤、辦事疏忽或有缺失遺漏、厚此薄彼、沒有就投訴作出回應 職員態度欠佳,以及監管不力等。有些部門或機構由於服務性質而與市民有較直接 頻密和廣泛的接觸,因而投訴亦較多

雖然申訴專員沒有權力執行本身提出的建議,但年內逾99%的建議已獲有關部門 和機構接納。

審計署

審計署根據《基本法》設立。《基本法》訂明,審計署獨立執行職務,向香港特 區行政長官負責。審計署是本港歷史最悠久的政府部門之一,早於一八四四年便委出 第一任審計署署長。

一九七一年制定的《核數條例》規定,審計署署長負責審核政府帳目,並把報告 書呈交立法會主席省覽。審計署署長也負責審核外匯基金、香港房屋委員會、五個營 運基金、六十多個法定和非法定基金,以及其他公共團體的帳目;此外,還負責審查 本港各類政府補助機構的營運財政狀況。

審計署的審計工作分為兩大類,其一是審核帳目是否妥善的工作,其二是衡量 值式審計工作。前者的目的是確保政府及受審核團體的財政和會計帳項,一般都準確 妥當。《核數條例》賦予審計署署長法定權力,審核帳目是否妥善。

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目的是就政府總部決策局、政府部門、專責機構、其他公 眾團體、公共機構或帳目須受審核的機構,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 效益,提供獨立資料、意見和保證。審計署署長須按照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在一九九 八年提交臨時立法會的一套準則,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但對部分公共機構,審 計署署長則按照法定權力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

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呈交立法會主席和立法會後,會由政府帳目委員會審議

二零零五年,審計署署長提交了三份報告書,其中一份關乎上一財政年度政府帳 目的審核證明,其餘兩份是衡量值式審計的結果(二零零五年三月的第四十四號報告 書及二零零五年十月的第四十五號報告書)。

第四十四號報告書涵蓋八個題目, 政府帳目委員會從中選出兩個題目進行公開聆 訊:

柴油車輛廢氣管制措施;以及

空郵中心的郵件機械處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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