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政制和行政

香港特區的對外事務

香港特區繼續積極參與國際事務,與國際伙伴維持緊密聯繫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來,香港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 定,就海關事宜的合作、資訊科技的合作、避免雙重徵稅等事務單獨與外國及海外地 區簽署了超過十項協議。此外,按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特區政府在取得中央人 民政府授權後,與外國簽署了86份雙邊協定,包括38份民用航空運輸協定、15份 互免簽證協議、三份收回未獲授權逗留人士協定、28份司法互助協定、兩份促進和保 護投資協定。適用於特區的二百多條多邊國際公約中,約有75條不適用於內地,

二零零五年,香港特區政府代表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出席了以國家為單位參 加的國際會議超過100次,包括國際電信聯盟、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 織、萬國郵政聯盟和國際勞工組織舉辦的會議。此外,政府代表以“中國香港”的名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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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了政府之間舉行而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會議超過760次,包括亞太區經濟 合作組織、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和世界氣象組織所舉 辦的國際會議。香港特區積極參與國際活動,有助鞏固其國際金融、貿易、航空及航 運中心的地位。

年內,香港特區作為東道主辦了多項國際活動,包括亞洲文化合作論壇,以及 世界貿易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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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時,共有110個國家在香港特區設有官方機構並派駐人員,包括 56 所總領 事館及54名名譽領事。此外,國際清算銀行、歐洲聯盟、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 署、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也在香港設有辦事 處。

香港特區政府與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的工作關係

《基本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設立了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政府自此 與特派員公署就以下工作範疇保持緊密聯繫:

(一) 特區參加國際組織及會議——舉例說,要取得中央人民政府允許,讓香港特 區政府官員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參加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會議(《基 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二)特區與外國及海外地區談判簽訂國際協定——例如,在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 授權後,香港特區可按照《基本法》的相關條文與外國談判簽訂民用航空運 輸協定(《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以及

(三) 在香港特區設立領事機構的相關事宜- 設立外國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或半 官方機構的事務,由特派員公署負責處理(《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特 區政府則負責有關領事團的日常管理,包括簽發領事身分證、落實提供特權 和豁免權,以及保障領事處所安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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