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19
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基本法》附 件一定下基本架構,闡明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通過本地選舉選出行政 長官的辦法,投票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方式進行。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負責選舉第二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即在二零零零年 選舉第二屆立法會六名議員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的委員,由來自四個不同界別 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包括:(一)工商、金融界;(二)專業界:(三)勞 工、社會服務、宗教界:(四) 立法會議員、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 協委員的代表,以及區域性組織的代表。
這四個界別分別選出200名委員。各界別再分為多個界別分組,每個界別分組以 選舉方式選出特定數目的代表,進入選舉委員會。立法會議員和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 表均為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而宗教界界別分組則由指定的宗教團體提名代表加入 選舉委員會。
第二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原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屆滿。二零零五年三月十日, 當時的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辭職。董先生的辭呈於二零零五年三 月十二日獲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行政長官職位於同日出缺。行政長官選舉遂於二零零 五年六月舉行,以填補行政長官職位空缺。在此之前,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補選於二 零零五年五月一日舉行,以填補選舉委員會的空缺
由於行政長官選舉提名期結束時,曾蔭權先生是唯一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因此 選舉主任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規定,在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宣布曾先生在 行政長官選舉中當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六月二十一日依照《基本法》的規定 及選舉委員會的選舉結果,任命曾先生為行政長官,任期由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 開始,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結束。
區議會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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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了18個區議會,負責就地區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並在區 內推動文娛活動和環境改善工作。區議會由民選議員和委任議員組成;在新界區, 事委員會主席是區議會當然議員。區議會選舉採用簡單多數選舉制。在第一屆區議 會·香港特區分為 390 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一名區議員。鑑於部分地區的人口顯著 增長,第二屆區議會增加了十個選舉議席。第二屆區議會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開始 運作,為期四年。
選舉管理委員會
選舉管理委員會是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選舉以公開、公 正、公平的方式進行。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三名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他們都是政治中 立的人士。委員會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出任主席,負責向行政長官提交地方選區和區 議會選區的分界建議,就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區議會選舉和村代表選舉的實 務安排訂立規定,並處理與這些選舉有關的投訴。選舉事務處是一個政府部門,由總 選舉事務主任掌管,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指示工作,並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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