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259

關管制醫療廢物的《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計劃於二零零五年提交立法會,若該 條例草案及有關的附屬法例獲得通過,政府計劃在二零零六年實施管制。

大型廢物處理設施

無論減少和回收廢物的工作做得多好,香港仍須處理大量不能循環再造的廢物。 政府必須提供處理廢物和縮小廢物體積的新設施。這些設施必須達到最嚴格的國際環 境標準,並符合成本效益原則。二零零二年四月,政府邀請本港及海外廢物管理機構 提交意向書,建議最新技術,以便在本港闢建大型廢物處理設施。一個主要由非官方 人士組成的諮詢小組,現正考慮可能適合香港的各種廢物處理技術和方案。政府將於 二零零五年諮詢公眾對各個技術方案的意見。不過,即使設有這些大型廢物處理設 施,殘餘廢物仍須妥善處理。因此,香港仍須利用堆填區作為最終棄置廢物的地方。

廢物的進出口

政府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管制廢物的進出口,包括禁止從發達國家(主要是經濟 合作及發展組織和歐盟的成員國) 進口危險廢物。這些管制措施均符合《控制危險廢物 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規定。

公約的主要監管機制規定,把危險廢物或不可循環再造的廢物付運之前,來源 國 目的地國和轉口國的主管當局均須發出通知書和同意書。

二零零零年一月,香港特區政府與國家環境保護局就加強兩地危險廢物移運的 管制事宜,簽訂諒解備忘錄。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把危險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不論 進出口的目的為何,均屬違法。初犯者的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再犯 者的最高刑罰則為罰款 50 萬元和監禁兩年。二零零四年,違例進出口廢物的檢控個案 有 37 宗,罰款總額為49 萬元,大部分個案涉及從海外移運有害電子廢物經香港進入 其他亞太國家。自二零零四年年初開始,環保署已與本地和海外有關當局合力加強打 擊有害電子廢物的非法移運活動。

海港的漂浮垃圾

海事處使用七艘政府船隻及75艘由承辦商提供的船隻,收集漂浮垃圾和船上垃

圾。二零零四年,收集到的垃圾合共13874公噸。政府為對付漂浮垃圾問題而推行宣 傳教育活動,以提高市民的公德意識,並且對在海上棄置垃圾的人採取執法行動,以 收阻嚇之效。

海上傾倒物料

香港的發展工程不斷產生大量淤泥,二零零四年達 3 130 萬立方米。這些淤泥不 適宜作填海和其他用途,但可按許可證規定傾卸入指定的海上卸泥區。政府定期監 察,確保卸泥活動不會對海洋環境構成不能接受的影響。鑑於非法傾卸廢物入海可能 嚴重影響海洋環境,環保署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實施嚴格管制,確保這些卸泥 活動符合《倫敦傾卸廢物公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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