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 金融財務
繫結算及交收系統後,涉及港元的外匯交易可通過該系統同步交收結算,因而消除這 些交易的結算風險。
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於一九九三年四月成立。《1992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就金管局的設立
作出規定。
金管局的政策目標包括:在聯繫匯率制度的架構內,通過外匯基金的穩健管理、 貨幣政策操作及其他適當措施,維持貨幣穩定:通過規管銀行業務和接受存款業務, 以及監管認可機構,促進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定;以及促進金融體系(尤其是支付和結 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與發展。
金管局是香港特區政府架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無須按照公務員聘用條件招聘 職員,從而吸引具備適當經驗及金融知識的專才。金管局的職員薪酬及營運經費,直 接由外匯基金而非從政府一般收入支付。金管局須向財政司司長負責,而外匯基金諮 詢委員會則就外匯基金管理事宜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
金管局就政策事宜定期諮詢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和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這 兩個諮詢委員會都是根據《銀行業條例》成立,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來自銀 行業及其他有關專門行業,由財政司司長根據行政長官的授權委任。
《銀行業條例》為監管香港銀行業提供法律基礎。根據《銀行業條例》,金管局是 發牌機關,負責向所有認可機構發給和撤銷認可資格,並負責批准和撤銷貨幣經紀核 准牌照。金管局致力使香港的監管制度完全符合國際標準。金管局的目標是制定審慎 的監管制度,一方面維持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與有效運作,另一方面則提供適當空間 讓認可機構靈活作出商業決定。香港的銀行業監管制度完全符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 會頒布的《有效監管銀行業的主要原則》。
金管局的監管政策採用“持續監管”模式,通過多種不同的方法,包括現場審 查、非現場審查、審慎監管會議、與外聘審計師合作,以及與董事會成員會面等,持 續監管認可機構。自二零零零年開始,金管局對所有認可機構推行以風險為本的監管 制度。這套制度側重於評估認可機構涉及的各類風險的風險管理系統,以及內部風險 控制措施的質素。金管局對認可機構進行現場審查時,一般會集中於風險較高的環 節。
在國際層面,金管局繼續積極促進香港與區內各中央銀行的合作,這方面的工作 主要通過參與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會議進行。這個會議的活動包括監管事項 的聯絡和合作、金融市場和基礎設施的發展,以及中央銀行運作的各個範疇。金管局 現正擔任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會議轄下金融市場工作小組主席,並繼續參與各 個地區及國際銀行監管組織,包括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轄下的主要監管原則聯絡小 組、東亞及太平洋地區中央銀行會議轄下的銀行監管工作小組、離岸銀行監管機構組 織,以及東南亞新西蘭澳洲中央銀行組織舉辦的銀行監管機構會議。為推動區內銀行 業監管方面的培訓工作,金管局與國際清算銀行轄下的金融穩定研究中心合作,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