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制和行政
香港回歸祖國已七年,“一國兩制” “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原則都已貫徹 執行。政府決意確保這情況得以持續,並會 一如既往,致力全面切實推行《基本法》。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也於同日生效。《基本法》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各項制度。
根據《基本法》,除防務、外交,以及其他在香港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外,香港特 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 港、單獨的關稅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並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 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 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行政長官的職責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他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 本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財政預算案、公布法律、決定政府政策,並發布行政 命令。行政長官由行政會議協助決策。
政府體制
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顧問團。《基本法》第五十六條訂明,行政長官 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 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 會議也對根據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上訴權而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作出裁決。行
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把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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