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4 — Page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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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制和行政

現時,行政會議有成員 21 名。《基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會議的成員 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他們須是香港 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外國並無居留權。隨着主要官員問責制由 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推行,行政會議成員現包括問責制下的 14 名主要官員和七名非 官守成員,其中兩名非官守成員於年內首次獲得委任。行政會議成員的任免由行政長 官決定,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行政會議通常每星期舉行會議一次,由行政長官主持。雖然會議事項保密,但很 多決定都向外公布。年內,行政會議共舉行了 35 次會議。

立法會

職權

組成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批准税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 為而不辭職,立法會在通過議案進行調查後,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 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 會匯報結果。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 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以及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或提供證據。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已於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二日舉行。

第三屆立法會由 60 名議員組成,其中 30 名經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30名經 代表社會各界的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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