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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公司註冊處
公司註冊處負責實施並執行《公司條例》的大部分條文,辦理本地公司註冊成為法團及 海外公司註冊事宜,登記註冊公司須遞交的文件,以及提供查閱公司記錄的設施。此 外,該處也實施和執行若干其他條例,包括《受託人條例》中與信託公司有關的部分、 《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和《有限責任合夥條例》。該處又負責處理各種法律、政策及規 管問題,範圍非常廣闊,包括正在進行中涉及《公司條例》與企業管治方面的檢討。
由一九九三年起,公司註冊處成為以營運基金運作的部門,可保留大部分收入,並 可因應需要、營業額及客戶需求,靈活運用收入。該處在二零零二至零三財政年度獲得 4,040萬元盈餘。過去多年累積的-
裕盈餘,不但使該處的財政儲備穩健,免受經濟不景 的衝擊,更為該處開展各項計劃提供資金。
該處繼續推行“策略性改革計劃”,以期在二零零六年年初或之前建立全面電腦化的 公司註冊處,並提供文件或資料存檔、處理、儲存及查閱的電子化公共服務。實施“策 略性改革計劃”會大大縮短處理文件所需的時間、更快捷地更新和披露公司資料、改善 資料質素、加強資料保安與完整,以及提高生產力和降低營運成本。改革計劃的核心措 施是設置“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該系統分兩階段開發。第一階段包括更換現有的 電腦系統、建立文件影像處理系統、將微型縮影記錄轉換為數碼影像、聯線查閱該處資 料庫內的註冊公司的最新資料以及備存註冊公司文件的數碼影像。第二階段包括聯線辦 理文件登記以及公司註冊成為法團。該系統的第一階段開發工作在進行中,預期在二零 零四年第三季推行。
二零零三年,共有50049家新公司註冊成為法團。年內,註冊新公司的法定資本總 額達490.8億元,另有5778家公司增加法定資本,總額達6,814.1億元。年底時,公司登 記冊內共有497406家本地公司,二零零二年則有503111家。
海外註冊公司在本港設立營業地點後一個月內,須把某些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登 記。年內共有724家海外註冊公司辦理註冊手續。年底時,共有6983家來自82個國家的 公司在本港註冊。
放債人
根據《放債人條例》,任何人如有意經營放債業務,必須向牌照法庭申領牌照。該條例不 適用於《銀行業條例》所指的認可機構。
發牌申請必須先呈交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的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副本則送交警務 處處長。警務處處長可反對發牌申請。申請會公告周知,與事件有利益關係的市民有權 提出反對。年內,放債人註冊處共收到774宗申請,總共發出711個牌照,其中涉及新的 申請及去年尚未處理的申請。年底時,本港共有775名持牌放債人,包括牌照續期申請尚 待批准的放債人。
《放債人條例》就若干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訂定刑罰。條例又規定,由無 牌放債人貸出的款項不能經法庭追討。除某些例外情況(主要是《銀行業條例》所指的認 可機構)外,任何人(不論是否持牌放債人)貸款或建議貸款的利率超過年息六分(60%), 均屬違法。這類貸款的還款協議,或就這類貸款而給予的抵押,均不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