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制度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動議全面檢討社會對法律服 務的需求及當局現時怎樣應付這方面的需求。一個由法律政策專員擔任 主席的諮詢小組委員會在二零零三年成立,以監督一個關於香港法律服 務的研究計劃。小組委員會的成員是來自法律服務界及其他有志於幫助 市民尋求法律公義的專業、學術及民間團體的代表。一個為期三年的顧 問研究將於二零零四年年初展開,以推行上述計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獨立的基礎上。根據“一國兩制”的原 則,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根基,與內地的法制有別。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在國際層面訂下 憲制框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 條通過的《基本法》,則在本地層面為特區的法律制度訂立憲法依據。《中英聯合聲明》 和《基本法》均保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之前香港沿用的法 律制度得以延續。

延續原有的法律制度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基調在於延續,普通法原則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區;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原有的六百多條條例,也差不多全部繼續生效。有些條例需要作出 適應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反映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新地位。 特區政府已提出超過50條條例草案,對本地法例的內文作出必需的修改。現在,大部分 條例已作適應化修改。尚未作出適應化修改的條例涉及政策問題,需作更深入的考慮。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終審法院成立,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香港最 高的上訴法院。香港原有的法院和審裁處也於當日重新設立(雖然某些須予重新命名)。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根據獨立運作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重新委任所有於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前在任的法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提出的一切司法程序,均憑藉 《香港回歸條例》而得以繼續進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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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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