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3 — Page 49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法律制度

(一)《基本法》;

(二)《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

(三)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成為香港特區法律的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前原有法律;以及

(四)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與國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可由香港 特區公布或自行立法,在本地施行。目前有11條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現行的條例均為雙語法例,中英文本同為真確版本。這些條例及有關的附 屬法例,既以書本形式發表於該等法例的活頁版中,也以電子形式通過互聯網提供予市 民免費閱覽。此外,所有新法例均會在《政府憲報》刊登。

律政司法律草擬科負責以中英兩種法定語文草擬法例。該科不時出版一部收錄法例 中採用的法律詞語和相關用語的《英漢法律詞彙》。該詞彙的第三版收詞約三萬條,已於 一九九八年九月出版。收詞約11500條的《漢英法律詞彙》,亦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出 版。這兩部詞彙均備有可通過互聯網提供的電子版本,並已印製成書供市民購買。

援引《基本法》向法院提出質疑

自《基本法》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之後,香港首次擁有一套詳盡的成文憲法。訴 訟人可以援引《基本法》的條文作為論據,對他們認為牴觸《基本法》的行為提出質 疑。

多類案件的訴訟人均曾根據《基本法》提出司法質疑,其中一類意義重大的案件主 要涉及各類人士的香港居留權,例如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 生或領養的子女,以及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外國人的居留權問題。訴訟人根 據憲制提出質疑的其他案件則涉及公務員的僱用條件、新界村代表選舉、移交被判刑人 士、社會工作者的註冊制度、評估地租、解散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在法庭使 用中文的權利、旅行和入境自由、由行政長官對被判無限期監禁的人設定最低刑期、公 職人員行為不當的罪行,以及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等事宜。《基本法》法理體系的逐步發 展,令《基本法》能夠更有效地界定香港市民應有的權利、責任、權力和公民權。

仲裁和解決爭議

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在香港特區已經盛行一段時間。規管仲裁事宜的《仲裁條例》有 兩個不同體制,一個是源自英國法律的本地體制,另一個是反映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 會採用的標準法的國際體制。

在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在超過135個簽署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紐約公約》)的司法管轄區執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並 將公約援引至香港特區實施,香港因此得以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保留公約成員的身 分。香港特區與中國內地本着《紐約公約》的精神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機制,已於二零 零零年一月開始運作。二零零零年六月,香港更引入以簡易程序執行其他裁決(例如由台 灣和澳門作出的裁決)的機制。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一九八五年成立,作為香港和亞太區發展各種解決爭議方式的 獨立而公正的運作中心,為香港和外地的解決爭議和仲裁事宜提供資料。該中心設有國 際和本地仲裁員小組,並備有認可調解員名冊。仲裁中心設於中環交易廣場,內有十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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