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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一日起推行,行政會議成員現包括問責制下的14名主要官員和五名非官守成員。行政會 議成員的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行政會議通常每星期舉行會議一次,由行政長官主持。雖然會議事項保密,但很多 決定都向外公布。年內,行政會議共舉行了48次會議。
立法會
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組成
(二)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開支;
(四)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六)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七)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九)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 而不辭職,立法會在通過議案進行調查後,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
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匯報 結果。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 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以及
(十)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或提供證據。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產生。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已於二零零零年 九月十日舉行。
第二屆立法會由60名議員組成,其中24名經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30名經代表社 會各界的功能界別選舉產生、六名經由各界人士選出的800名代表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 產生。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第二屆立法會的任期由二零零零年十月一日開始。根據《基本法》和《立法會條 例》,議員任期為四年(由二零零零至二零零四年)。
立法會會議
立法會通常於星期三下午在立法會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處理立法會事務,包括省覽向 立法會提交的附屬法例、其他文件和報告,向政府提出質詢,提交和審議法案和決議 案,並就有關公共利益的事項進行議案辯論。
立法會會議全部公開舉行,讓市民旁聽。議員用粵語或英語發言,席上提供即時傳 譯服務。議員可要求用普通話發言,席上亦會提供即時傳譯服務。會議內容以中英文逐 字記錄,載於《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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