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3 — Page 29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第一章

政制和行政

香港回歸祖國已六年,“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 原則都已貫徹執行。政府決意確保這情況得以持續,並會一如既往,致 力全面切實推行《基本法》。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 法》也於同日生效。《基本法》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各項制度。

根據《基本法》,除防務、外交,以及其他在香港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外,香港特別 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單獨 的關稅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並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 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 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行政長官的職責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他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財政預算案、公布法律、決定政府政策,並發布行政命令。行 政長官由行政會議協助決策。

政府體制

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基本法》第五十六條訂明,行政長官在作出重 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也對根據 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上訴權而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作出裁決。行政長官如不採納 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現時,行政會議有成員19名。《基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 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他們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外國並無居留權。隨着主要官員問責制由二零零二年七月

1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