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廢物的進出口

由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開始,政府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管制廢物的進出口。為配合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規定,政府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起,禁止從發達國家(主要是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和歐盟的成員國)進口危險廢物。

公約的主要監管機制規定,付運危險廢物或不可循環再造的廢物之前,來源國、目 的地國和轉口國的主管當局均須發出通知書和同意書。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假如沒有 許可證而把危險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則不論進出口的目的為何,均屬違法。初犯者的 最高刑罰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再犯者的最高刑罰則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二零零一年,違例進出口廢物的檢控個案有15宗,罰款總額為266,500元。

二零零零年一月,香港特區政府與國家環境保護局就管制內地與本港的危險廢物 運送事宜簽訂諒解備忘錄。

海港的漂浮垃圾

海事處使用七艘政府船隻及68艘由承辦商提供的船隻,收集漂浮垃圾。年內,收集到的 漂浮垃圾合共11868公噸。政府一直致力對付漂浮垃圾問題,通過宣傳教育活動,提高 市民的公德意識,並且對在海上棄置垃圾的人採取執法行動,以收阻嚇之效。

海上傾倒物料

香港的發展工程不斷產生大量淤泥 (二零零二年達6740萬立方米)。這些淤泥不適宜用於 填海和其他用途,但可按許可證規定傾卸入指定的海上卸泥區。政府定期監察,確保卸 泥活動不會對海洋環境構成不能接受的影響。鑑於非法傾卸廢物入海可能嚴重影響海洋 環境,環保署根據《海上傾倒物料條例》實施嚴格管制,確保這些泥活動符合《倫敦 傾卸廢物公約》的規定。

海上傾倒物料許可證只允許設有自動監測系統的船隻進行泥作業。該系統可記錄 船隻位置和吃水深度的資料,使當局能以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法,追查非法傾物入海活 動。此外,環保署督察也經常在海上巡邏。年內,非法傾物入海的定罪個案共有五宗。

監察與調查

評估政策目標的進度是環保署主要工作之一。該署進行的定期監察和特別調查,為改善 環境的策略性規劃、設施的供應和法定管制工作奠定重要基礎。環保署在本港海域(包括 海灣和避風塘)設有93個抽樣站,在內陸水域則有82個。此外,該署也負責監察41個泳 灘。

現行的監察計劃始於一九八六年,目的是全面記錄海域內化學、物理及微生物的質 素。監察所得的所有資料均年報方式定期公布,並載於環保署網頁。市民通常對最新 的泳灘水質資料較感興趣。在泳季期間,這方面的詳細資料每星期向傳媒發放一次,並 在環保署的網頁公布。

政府化驗所

政府化驗所為各政府部門提供綜合的化驗及諮詢服務,協助他們管理和監測環境,以及 執行環保法例。工作包括檢驗空氣、水、沉積物、生物樣本及工商業污水,以確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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