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

在對付跨界空氣污染方面,政府已完成珠江三角洲地區的空氣質素聯合研究。基於 聯合研究的結果,粵港雙方在二零零二年四月達成共識,同意推行改善區內空氣質素的 長遠措施,務求盡最大努力達到以下目標:以一九九七年為基準,在二零一零年或之 前把區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懸浮粒子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量分別減少 40%、20%、55%和55%。水質方面,雙方根據一九九八年完成的后海灣水質區域管制 策略研究,在一九九九年制定了一套由香港和深圳聯合實施的方案,務求在15年內把污 染負荷量消減至可接受的水平。二零零零年年中,雙方又在大鵬灣展開類似的管制策略 聯合研究。此外,粵港雙方現正合作改善珠江三角洲和東江水質,以及保護中華白海豚 和漁業資源。

鄉郊發展

政府銳意改善鄉郊地區的生活質素,致力取締破壞鄉郊環境的土地用途。新界鄉郊地區 的鄉村污水排放設施也逐步得到改善。

潛在危險設施

危險設施(例如炸藥及化學品倉庫)可能對附近居民構成危險。雖然香港沒有發生過嚴重 災難,但其他地方經歷的重大事故正好說明必須及早施行風險管理。

政府已完成本港所有潛在危險設施的風險評估,並已落實某些減少風險的方案。餘 下的方案現正一一付諸實行。這些措施大大減少了市民承受的風險,但隨着危險品存量 改變和潛在危險設施附近的人口發展,這些地點的風險管理必須持續進行。除此之外,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也規定製造、儲存、使用或運送危險品的指定工程項目必須進行風 險評估。

立法與污染管制

香港主要有七條管制污染的法例,即《廢物處置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空氣污 染管制條例》、《噪音管制條例》、《保護臭氧層條例》、《海上傾倒物料條例》及《環境 影響評估條例》。這些法例大都訂有附屬規例及其他法定條文,例如技術備忘錄,以助實 施主體法例。

政府採用環境質素指標制度,作為執行污染管制法例的一般原則。指標設定於適當 水平,務求達到環保目標,例如保障市民健康和保護自然生態系統。環境質素指標制度 以經濟持續發展為大前提,採用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達到所需的環保效益。針對排放 污染物所實施的限制以達到環保目標為目的,不會過分嚴格或耗費高昂,而且會盡量善 用自然環境的能力來吸納廢物,並把廢物循環再造。

年內,環保署督察巡查了超過66000次,以執行空氣、噪音、廢物及水污染方面的 管制工作。巡查工作包括定期查核有關處所是否符合環保標準,以及調查市民投訴的污 染問題。檢控違例者的個案逾900宗,罰款總額達900萬元。為了從以客為本的角度簡化 執法程序,環保署設立了多支具備多種專業技能的督察隊,以便在每次實地巡查中同時 處理各類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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