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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勞工顧問委員會
勞工顧問委員會不屬法定組織,成立的目的是就法例和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及建議書等 影響勞工的事宜,向勞工處處長提供意見。委員會有12名委員,其中六名代表僱主,另 外六名代表僱員,由勞工處處長或副處長出任當然主席。
勞工顧問委員會轄下設有五個委員會及一個工作小組,分別處理僱員補償、就業服 務、職業安全與健康、勞資關係、國際勞工標準的實施,以及根據補-
勞工計劃提出的 輸入勞工申請。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資金,來自向每張商業登記證每年收取的600元徵款,該徵款額由二 零零二年五月起生效。假如僱主無能力支付欠薪和其他解僱補償金,僱員可向破產欠薪 保障基金申請發放特惠款項。
基金的保障範圍包括:申請人受僱最後一天前四個月內累算不超過36,000元的欠 薪;最多達22,500元的解僱代通知金或一個月工資,以數額較少者為準;最多達50,000 元的遣散費,超出50,000元者另可獲發餘額的一半。二零零二年,基金向20157名申請 人發放共5.138億元款項。
僱員權益和福利
《僱傭條例》訂明與僱傭有關的各種僱員福利和權益。除了遵守法例訂明的各種規定外, 勞資雙方可自由議定其他僱用條款和條件,
。
由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起,各有關僱主必須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法例,為僱員登 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規管。年底時,有關僱主參 加強積金計劃的比率達93.6%。
工作條件
根據法例,僱主一般不得僱用15歲以下的兒童工作。在符合嚴格規定的情況下,13及14 歲的兒童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工作。在遵守有關規管僱傭條件的規例的情況下,15至17 歲的青少年可在工業機構工作。勞工法例有特定條文,保障他們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勞工督察負責巡查工作場所,嚴格監察僱主有否遵守各項勞工法例,以保障本地和 外來工人的法定權益,並確保僱主持有有效保單,以承擔僱員的工傷補償。勞工督察也 會查核僱員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助遏止非法僱用勞工。
僱員補償
香港的僱員補償制度採用不論過失的補償原則。根據這項原則,僱員受傷、患上職業病 或死亡的個案不論是否因僱員的過失引致,僱主均須支付補償。《僱員補償條例》涵蓋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的受傷和死亡個案,同時也涵蓋由指明的職業 病引致的受傷和死亡情況。僱主必須持有有效保單,以承擔在該條例和普通法之下的法 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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