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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法援受助人繳付的分擔費以及向獲 得賠償或補償的受助人扣取的費用。年內,這項計劃共接獲162宗申請,其中124宗獲得 批准。總開支為2,300萬元,為受助人討回的賠償合共6,900萬元。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刑事訴訟方面,法律援助服務適用於在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裁判法院進行 的交付審判程序、就裁判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向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上訴 的案件。
審批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時,法律援助署署長如信納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有助於 維護公義,則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出上限,署長仍可運用酌情權批准給予法律援 助。此外,如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法官有權批准給予法律援助。如案件涉及謀殺、叛 逆或暴力海盜行為的控罪,申請人可向法官要求給予法律援助,並豁免接受經濟審查或 支付分擔費用。
案情審查主要適用於申請法律援助進行上訴的案件,但不包括涉及謀殺、叛逆及暴 力海盜行為的控罪而提出的上訴。
法律援助署署長可基於經濟或案情理由拒絕批准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目前並無 法例容許申請人就此提出上訴(終審法院的上訴案件除外)。至於向終審法院上訴的刑事 案件,如法援申請被拒,則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所指派的覆核委員會,審理就法援申 請被拒而提出的上訴。
年內,法律援助署共接獲4673宗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其中2891宗獲得批准。 辦理刑事法律援助的總開支為1.02億元。
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包括法律輔導計劃、當值律師計劃及電話法律諮詢計劃。這項服務由政府 資助,但由本港法律界專業人士獨立管理。服務的管理和行政工作由當值律師服務理事 會負責,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各自提名四名會員加入理事會,另有三名理事會 成員為業外人士。
法律輔導計劃設有九個位於民政事務處的法律輔導中心,免費為市民提供法律指 導。市民毋須接受經濟審查,即可使用這項服務。市民可通過轉介機構約見義務律師。 這些轉介機構共有27個(共包括165個分處),包括各區民政事務處、明愛服務中心和社 會福利署。二零零二年,共有840名義務律師參加這項計劃,為6084名市民提供法律輔 導。
當值律師計劃的服務對象,幾乎包括所有在裁判法院受審的被告。申請人只要通過 經濟審查,證明全年總收入不超過127,330元,即可獲委派律師代為辯護。不過,當值律 師服務總幹事基於維護公義的原則,可酌情決定安排代表律師,為超出收入上限的被告 辯護。此外,申請人還須通過案情審查,主要考慮因素在於被告的人身自由是否受到威 脅,或案件是否涉及重大的法律問題。
當值律師計劃又安排大律師和律師為面臨引渡的被告提供法律意見,擔任在死因研 訊中作證而可能導致被刑事檢控的人士的代表律師,為疑犯監察警方以單向觀察鏡進行 認人程序,以及擔任小販的代表律師向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