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一)《基本法》;
(二)《基本法》附件三載列的全國性法律;
(三)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採用為香港特別
行政區法律;以及
(四)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與國防、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可由香港 特區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目前有11條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現行的條例均為雙語法例,中英文本同為真確版本。這些條例及有關的附屬法 例,載於《香港法例》活頁匯編,也可在互聯網上閱覽。此外,所有新法例均會在《政 府憲報》刊登。
律政司法律草擬科負責以中英兩種法定語文草擬法例。該科設有雙語法律詞彙資料 庫,收錄了約三萬條詞條。法律草擬科又不時出版《英漢法律詞彙》,收錄法例中採用的 法律詞彙和相關詞語。第三版收詞約三萬條,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出版。載有約11500條 詞條的《漢英法律詞彙》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出版。
援引《基本法》向法院提出質疑
自《基本法》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實施後,香港首次擁有一套詳盡的成文憲法,這是 香港法院和法官必須引用、維護和解釋的最基本法律。訴訟人可以援引《基本法》的條 文提出論點,對認為牴觸《基本法》的行動提出質疑。
慶祝香港回歸中國的兩天假期過後,立即便有人援引《基本法》向剛開始運作的特 區法院提出司法質疑。上訴法庭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審結了一宗重要案件,一致裁定臨時 立法會由籌備委員會依法成立,以及普通法在回歸後繼續適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中, 終審法院裁定香港立法機關所制定的國旗法和區旗法符合《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規 定。另一組憲制性問題主要涉及各類人士的香港居留權,例如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和領養的兒童,以及外籍人士的香港居留權。其他就 《基本法》事宜提出質疑的案件,包括公務員僱用條件、新界村代表選舉、移交被判刑人 士、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評估地租、解散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在法庭使 用中文的權利,以及旅行和入境自由等。
一九九九年一月,終審法院首次就兩組重要的居留權案件作出判決。終審法院確認 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但關於享有居留權的判決卻引起公眾關注,因為判決可能導致大 批內地人士來港,對香港構成沉重壓力。政府在調查統計後,估計有160萬名內地人可依 據終審法院的判決聲稱擁有居港權。經審慎考慮後,行政長官終於決定提請國務院,要 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人 大常委會其後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解釋。
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澄清了《基本法》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有助解決可能引發的人 口危機問題。有人擔心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會對香港的法治造成負面影響。不過,人大常 委會的解釋權建基於《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 款,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新憲制架構的一部分,也是香港法治的組成部分。終審法 院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作出另一項裁決,確定人大常委會所作解釋有效並具約束力,香 港法院必須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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