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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在《基本法》實施初期,援引《基本法》向法院提出質疑的案件接踵而來。這是正 常現象,也是意料中事,足以顯示香港的法治完好無損。隨着愈來愈多關於《基本法》 的訴訟經法院裁定,《基本法》中不明確的地方將可消除,解釋的原則也逐步確立,令 《基本法》更具活力,更有效地界定香港市民應有的權利、責任、權力和公民權利。
仲裁和調解糾紛
以仲裁方式調解糾紛,在香港特區已經盛行一段時間。規管仲裁事宜的《仲裁條例》有 兩個不同體制,一個是沿自英國法律的本地體制,另一個是涵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 會標準法的國際體制。
在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在超過135個簽署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紐約公約》)的司法管轄區執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公約 援引至香港實施,因此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繼續保留公約成員的身分。香港特 區政府與內地機關於一九九九年六月達成共識,雙方本着《紐約公約》的原則為兩地制 定相互執行仲裁裁決機制,這個機制已於二零零零年一月開始運作。二零零零年六月, 香港更引入以簡易程序執行其他裁決(如台灣和澳門作出的裁決)的機制。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一九八五年成立,作為香港和亞太區發展各種調解糾紛方式的 獨立公正仲裁中心,為香港和外地的調解糾紛和仲裁事宜提供資料。該中心設有國際和 本地仲裁員專門小組,並備有特派調停人名單。仲裁中心設於中環交易廣場,內有十間 聆訊室及會議室以及完備的輔助設施。近年,仲裁中心介入的個案數目大增,而且預料 這類個案會繼續增加。這不單是由於仲裁和調停等調解糾紛方式日趨盛行,還因為香港 已逐漸發展為亞太區的調解糾紛中心。
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是行政長官的法律顧問,也是行政會議成員。律政司司長是香港法律改革委 員會和雙語法律制度委員會的主席,雙語法律制度委員會負責向政府提供發展雙語法律 制度的意見。此外,律政司司長也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和廉政公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 委員會的委員。
律政司司長為政府各部門提供所需的法律意見。在政府提出的訴訟和對政府提出的 訴訟中,律政司司長是香港特區政府的代表。律政司司長也負責草擬所有政府法例。
律政司司長負責香港特區所有檢控事宜,決定應否就某一案件提出檢控,也負責提 出和進行檢控。
律政司轄下設有律政司司長辦公室和六個科別,其中五科各由一名律政專員掌管, 他們獲律政司司長轉授若干權力和職責。餘下的一個科別,則由律政司政務專員執掌, 負責律政司的内部行政。律政司司長辦公室為律政司司長提供法律及行政支援,協助司 長履行多方面的職能。
民事法律科由民事法律專員掌管,負責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見、草擬商業合約及 專營權文件,並代表政府進行民事訴訟、仲裁及調停事宜。此外,該科也為內幕交易審 裁處提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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