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體制
政制和行政
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基本法》第五十六條訂明,行政長官在作出重 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也對根據 各條條例所賦予的法定上訴權而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作出裁決。行政長官如不採納 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行政會議現有成員19名。《基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 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他們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 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外國並無居留權。隨着主要官員問責制由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 起推行,行政會議成員現包括問責制下的14名主要官員和五名非官守成員。行政會議成 員的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行政會議通常每星期舉行會議一次,由行政長官主持。雖然會議事項保密,但很多 決定都向外公布。年內,行政會議共舉行了35次會議。
立法會
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二)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三)批准税收和公共開支;
(四)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六)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七)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九)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 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 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 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 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以及
(十)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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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產生。第二屆立法會選舉於二零零零年九 月十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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