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02 — Page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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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制和行政

七月一日,董建華先生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大會堂宣誓連任第二任行政 長官,任期五年。國家主席江澤民親臨監誓,其後也為新任命的政府主 要官員監誓。接着,董先生主持行政會議成員的宣誓儀式。就職典禮開 始前,金紫荊廣場舉行了升旗儀式,慶祝香港特區成立五周年。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

文件《基本法》也同時實施。《基本法》闡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

也訂明一九九七年後50年內香港特區的管治方法。

根據《基本法》,除防務和外交事務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

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

永久性居民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單獨的關稅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

位,並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

的名義單獨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

議。

行政長官的職責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負責執行《基本

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財政預算案、公布法律、決定政府政策,並發布行政命

令。行政長官由行政會議協助決策。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本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

政府任命。《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必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

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制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現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在二零零二年獲選舉委員會再次選為行政

長官。該委員會由800名廣泛代表社會不同界別的人士組成。董先生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一

日就任第二任行政長官,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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