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推行問責制度,提高施政效能

香港回歸祖國後,按照《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香港人如今當家作主,對香港特 別行政區政府期望殷切,要求高度問責,我是理解的。

我在二零零零年《施政報告》中,提出特區政府應研究引入一套新的主要官員問責 制度。在二零零一年《施政報告》中,我具體地講述了“問責制”的基本框架。

過去兩年,社會各界人士廣泛討論加強政府向市民負責這課題,我們聽取了社會人 士不少意見。問責制的理念和構想普遍得到社會大眾認同。對此,我深感鼓舞。

推行問責制,目的是要令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為他們的施政承擔起責任;讓特區 政府的領導層理念一致,方向明確;民情在心,民意在握,同廣大市民、立法會、社會 各界團體有密切的聯繫和溝通;令施政的優先次序更明確,政策更加全面協調。這樣, 我們便可以為市民和社會提供更優質的公共服務。

根據問責制,政府最高層的官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以 及所有決策局局長,全部都不會是公務員,而是以合約方式聘用的問責制主要官員,合 約年期為五年,但不超逾提名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在任期之內,他們各自負責由行 政長官指定的政策範疇,統領轄下部門的工作,制定、解釋和推介政策,爭取立法會和 市民大眾的支持,並且為政策的成敗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他們在行政長官的領導下, 履行對市民的責任。如有需要,行政長官可以終止他們的合約。

所有納入問責制的主要官員都會獲委任為行政會議成員。原有16個決策局會合併 為11個。加上三位司長,納入問責制的主要官員職位一共有14個。他們直接參與制定 政府的整體政策,決定推行政策的優先次序,協調跨部門的工作事項。整體來說,行政 會議的工作將會加強,而且政府施政能夠更快捷、更全面地回應社會的訴求,更切合市 民的需要。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會議也包括其他社會人士和立法會議員。

推行問責制,行政長官會進一步向14位主要官員下放權力。重組政府架構,目的 是使問責官員更明確掌握自己的責任,更加緊密團結,工作更協調和更加順暢。這會更 有利他們制定、統籌和執行政策,提高施政效能,以符合社會大眾的要求和期望,適應 香港當前面對嚴峻挑戰的環境。至於整個特區政制的制衡安排,包括對行政長官、對行 政機關的制衡,完全不會因為推行問責制而有所減少。立法會仍然擔當制衡政府的重要 角色。

註: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行政長官在立法會發表講話,介紹問責制的主要内容。立法會在二零零二年五

月三十日通過議案,支持政府推行問責制。本文是行政長官在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七日發表的演詞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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