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司法機構
香港的司法制度為我們的成就和持續繁榮奠下基石。這個制度按照普通法法制的基 本原則運作,完全獨立,絕對不受制於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無論糾紛是涉及個人、 法人社團還是政府,法庭都會獨立作出裁決。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終審法院以首席法官為首,成員包括 三位常任法官、11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六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 聆訊及裁決上訴時,終審法院會邀請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 區的非常任法官參加審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的首長,由司法機構政務長協 助處理司法機構的整體行政職務。
高等法院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為首,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除首席法官外, 高等法院還有九位上訴法庭法官和25位原訟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和副司法 常務官同時以高等法院聆案官的身份,處理原訟法庭的民事案件。
上訴法庭負責審理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轉介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原訟法庭無論 審理民事或刑事案件,裁判權均無限制。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不設陪審團,只由原 訟法庭法官審理。某些案件如誹謗案的審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設立陪審團,但這項條 文甚少引用。至於刑事案件,則由法官會同七人組成的陪審團審理。倘若法官有特別指 令,陪審團人數可增至九人。
區域法院是僅次於原訟法庭級別的法院,有一位區域法院首席法官和33位法官, 審案時不設陪審團。區域法院的民事審判權,限於審理涉及款項不超過12萬元的訴 訟。區域法院也審理較嚴重的刑事案件,但不包括謀殺、誤殺及強姦案。區域法院判監 刑期最高可達七年。此外,區域法院也有上訴審判權,可審理印花稅上訴案件,並有家 事審判權,可處理離婚、領養子女及管養事宜。
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數目,佔所有法院之冠,每年審理的案件,約佔本地聆訊案件 總數的九成。目前,全港有十所裁判法院,一名總裁判官,十名主任裁判官,59名裁 判官及十名特委裁判官。裁判官專責審理的刑事案件範圍很廣。在一般情況下,裁判官 可最高判監兩年或罰款十萬元,但藉着特定法例賦予的權力,裁判官最高可判監三年和 罰款500萬元。裁判官也主持少年法庭的聆訊,審理對兒童及未滿16歲青少年所提出的 控罪,但涉及兇殺的案件除外。特委裁判官負責處理普通案件,例如亂拋垃圾及輕微交 通違例事項等。特委裁判官可判罰的款項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除了上述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庭外,本港還有五個審裁處。土地審裁處處 理租務申索、差餉及物業估價上訴申請,以及政府收地或土地發展引致地值下跌所涉及 的賠償評估事宜。勞資審裁處審理與僱傭合約有關的民事申索。小額錢債審裁處聆訊涉 及款項不超過50,000元的小額民事索償案。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或不 雅,並按照法定類別把物品歸類。死因裁判法庭則負責研究死亡情況不尋常的案件。
本港法院已根據《基本法》第九條,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推行雙語法庭制度, 使法庭可中英文並用或使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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