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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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採用為香港特別
行政區法律;以及
(4) 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稱為“條例”)。
與防務、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可以由香 港特區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目前有11條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現行的條例均為雙語法例,中英文本同為真確版本。這些條例及有關 的附屬法例,載於《香港法例》活頁匯編,也可在互聯網上閱覽(網址: http://www.justice.gov.hk)。此外,所有新法例均會在政府憲報刊登。
律政司負責以中英兩種法定語文草擬法例。律政司法律草擬設有雙語法律辭彙資 料庫,收錄了三萬多條詞條。法律草擬科又不時出版《英漢法律辭彙》,收錄法例中採 用的法律詞彙和相關詞語。第三版收詞約三萬條,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出版。印製《漢英 法律辭彙》的籌備工作現正進行。
援引《基本法》向法院提出質疑
自《基本法》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實施後,香港首次擁有一套詳盡的成文憲法, 這是香港法院和法官必須引用、維護和解釋的最基本法律。訴訟人可以援引《基本法》 的條文提出論點,對他認為牴觸《基本法》的行動提出質疑。
慶祝香港回歸中國的兩天假期過後,立即便有人援引《基本法》向開始運作的特區 法院提出司法質疑。上訴法庭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審結了一宗重要案件,一致裁定臨時立 法會由籌備委員會依法成立,以及普通法在回歸後繼續適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中,終 審法院裁定香港立法機關所制定的國旗法和區旗法符合《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規 定。其他就憲法提出質疑的案件,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權、公務 員僱用條件和解散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域市政局等。
一九九九年一月,終審法院首次就兩組重要的居留權案件作出判決。終審法院確認 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但關於享有居留權的判決卻引起公眾關注,因為判決可能導致大 批內地人士來港,對香港造成沉重壓力。政府在調查統計後,估計有160萬人可依據終 審法院的判決聲稱擁有居港權。經審慎考慮後,行政長官終於決定提請國務院,要求全 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人大常 委會其後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解釋。
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澄清了《基本法》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有助解決可能引發的人 口危機問題。一些人擔心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會對香港的法治造成負面影響。不過,人大 常委會的解釋權建基於《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款及《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 一款,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新憲制架構的一部分,也是香港法治的組成部分。終審 法院在十二月作出另一項裁決,確定人大常委會所作解釋有效並具約束力,香港法院必 須遵循。
在《基本法》實施初期,援引《基本法》向法院提出質疑的案件接踵而來。這是正 常現象,也是意料中事,足以顯示香港的法治完好無損。隨着愈來愈多關於《基本法》 的訴訟經法院裁定,《基本法》中不明確的地方將可消除,解釋的原則也逐步確立,令 《基本法》更具活力,更有效地界定香港市民應有的權利、責任、權力和公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