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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仲裁和調解糾紛

以仲裁方式調解糾紛,在香港特區已經盛行一段時間。規管仲裁事宜的《仲裁條例》 有兩個不同體制,一個是沿自英國法律的本地體制,另一個是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 員會標準法的國際體制。

在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在超過120個簽署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紐約 公約》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執行。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紐約 公約》的締約國,公約也援引至香港實施,因此香港繼續保留公約成員的身分。香港特 區政府與內地機關於一九九九年六月達成共識,雙方本着《紐約公約》的原則為兩地制 定相互執行的仲裁裁決機制,這個機制不久便會開始運作。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一九八五年成立,作為香港和亞太區發展各種調解糾紛方式的 獨立公正仲裁中心。該中心為香港和外地的調解糾紛及仲裁事宜提供資料,設有國際和 本地仲裁員專門小組,並備有調停人名單。仲裁中心設於中環交易廣場,內有十間聆訊 室和會議室及完備的輔助設施。近年,仲裁中心介入的個案數目大增,預料這類個案會 進一步增加,這不單是由於以仲裁及調停作為調解糾紛的方式日趨盛行,更因為香港已 逐漸發展為亞太地區的調解糾紛中心。

律政司司長

律政司司長是行政長官的法律顧問,也是行政會議成員。她是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和雙語法律制度委員會的主席,雙語法律制度委員會負責向政府提供發展雙語法律制度 的意見。此外,律政司司長也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及廉政公署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 會的委員。

律政司司長負責為政府各部門提供所需的法律意見。由政府提出或由他人控告政府 的訴訟,全部由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律政司司長也負責草擬所有政府法 例。

律政司司長負責香港特區所有檢控事宜,決定應否對某一案件提出檢控,並就決定 起訴的案件提出和進行檢控。

律政司司長是法律事務政策小組的主席。該小組是政務司司長委員會轄下的一個政 策小組。這類政策小組有多個,旨在讓工作範圍相關的局長共商政務。法律事務政策小 組的主要職責,是統籌法律政策事宜、作出決策和分配職務,以便進行關乎法律政策的 立法工作。該小組通常要求律政司司長向行政會議及立法會提出立法建議,並予以闡 釋。

律政司轄下設有律政司司長辦公室和六個科別,其中五科各由一位律政專員掌管, 律政司司長把若干權力和職責授予各律政專員代為執行。餘下的一個科別,則由律政司 政務專員掌管,負責律政司的內部行政、傳媒聯絡和公關工作。律政司司長辦公室為律 政司司長提供法律及行政支援,協助司長履行多方面的職能。

民事法律科由民事法律專員掌管,負責向政府提供民事法律意見、草擬商業合約及 專營權文件,並代表政府進行民事訴訟、仲裁及調停等事宜。此外,該科也為內幕交易 審裁處提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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