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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元存款上升但港元貸款下跌,銀行體系的港元貸存比率由一九九七年底113.3下跌至一 九九八年底的100.6。
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
於八月的入市行動中,政府購入的恒生指數成分股份價值1,180億元。在十月,外 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公司)成立,其工作是管理這些股份。投資公司負責保障政府 在這些股份上的利益和權利,並在盡可能不干擾市場的前提下找出增值的機會以出售股 份,投資公司不可進行積極的股票買賣活動。
投資公司是擁有董事會的獨立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主要來自業內的傑出人士,也 包括立法會議員。投資公司運作受證監會的全面監管。其董事及員工已經申報在香港股 票的利益,也必須申報日後的交易。政府將指定投資公司為《防止賄賂條例》下的公共 機構,確保投資公司董事和員工遵守公職人員高標準的操守。為了提高透明度,政府採 納了投資公司董事會的意見,公布在入市行動中購得股票的組合。
投資公司將採取開放態度,配合市場環境的轉變和投資者的意願,研究有秩序出售 股票的辦法。投資公司將任命一組財務顧問,協助制定和執行出售股票方案的詳細 排,預期在一九九九年初完成挑選程序。
外匯基金
外匯基金根據一九三五年《貨幣條例》(已易名為《外匯基金條例》)設立。外匯基 金自成立以來,一直持有作為支持發行紙幣的資產。一九七六年,硬幣發行基金(該基 金持有政府發行硬幣的保證)的資產及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的大部分外幣資產均轉撥外匯 基金,外匯基金的職責因而擴大。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硬幣發行基金與外匯基 金合併。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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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九七六年起,政府把一般收入帳目中的財政儲備(流動資金除外)轉撥外匯基
當局作出這項安排,是為了避免財政儲備因投資於外幣資產而須承受匯兌風險,同 時也可集中管理政府的金融資產。財政儲備並非永久撥供外匯基金使用,而會在政府有 需要履行一般收入所須承擔的支出時撥回一般收入帳目中。通過把財政儲備調撥,政府 大部分的金融資產均存放於外匯基金。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前,財政儲備以存款形式存入外匯基金,並由外匯基金向一般 收入帳目支付有關存款的市場利息。由於過去多年官方儲備大幅增加,政府決定存放在 外匯基金的財政儲備應致力取得較高的長期實質回報率。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存 放於外匯基金的財政儲備的回報與外匯基金的整體回報掛鈎。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外匯基金的主要法定職責是影響本港貨幣的匯價。《1992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通過擴大外匯基金的功能,賦予另一項任務,就是維持穩定及 健全的貨幣金融體系,藉以保持本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金管局負責管理外匯基金。除了確保外匯基金履行其法定職責外,金管局的主要日 常工作是積極管理外匯基金的資產。這些資產主要投資於優質債券與股票。為應付政府 的運作需要,外匯基金部分資產也有投資於港元證券。
金管局會定期檢討其投資策略及運作。金管局所用的投資策略既符合外匯基金的法 定目的,也與海外其他中央銀行及金融管理機構的相近,是一種適用於長期基金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