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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元存款上升但港元貸款下跌,銀行體系的港元貸存比率由一九九七年底113.3下跌至一 九九八年底的100.6。

外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

於八月的入市行動中,政府購入的恒生指數成分股份價值1,180億元。在十月,外 匯基金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公司)成立,其工作是管理這些股份。投資公司負責保障政府 在這些股份上的利益和權利,並在盡可能不干擾市場的前提下找出增值的機會以出售股 份,投資公司不可進行積極的股票買賣活動。

投資公司是擁有董事會的獨立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主要來自業內的傑出人士,也 包括立法會議員。投資公司運作受證監會的全面監管。其董事及員工已經申報在香港股 票的利益,也必須申報日後的交易。政府將指定投資公司為《防止賄賂條例》下的公共 機構,確保投資公司董事和員工遵守公職人員高標準的操守。為了提高透明度,政府採 納了投資公司董事會的意見,公布在入市行動中購得股票的組合。

投資公司將採取開放態度,配合市場環境的轉變和投資者的意願,研究有秩序出售 股票的辦法。投資公司將任命一組財務顧問,協助制定和執行出售股票方案的詳細 排,預期在一九九九年初完成挑選程序。

外匯基金

外匯基金根據一九三五年《貨幣條例》(已易名為《外匯基金條例》)設立。外匯基 金自成立以來,一直持有作為支持發行紙幣的資產。一九七六年,硬幣發行基金(該基 金持有政府發行硬幣的保證)的資產及政府一般收入帳目的大部分外幣資產均轉撥外匯 基金,外匯基金的職責因而擴大。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硬幣發行基金與外匯基 金合併。

由一九七六年起,政府把一般收入帳目中的財政儲備(流動資金除外)轉撥外匯基

當局作出這項安排,是為了避免財政儲備因投資於外幣資產而須承受匯兌風險,同 時也可集中管理政府的金融資產。財政儲備並非永久撥供外匯基金使用,而會在政府有 需要履行一般收入所須承擔的支出時撥回一般收入帳目中。通過把財政儲備調撥,政府 大部分的金融資產均存放於外匯基金。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前,財政儲備以存款形式存入外匯基金,並由外匯基金向一般 收入帳目支付有關存款的市場利息。由於過去多年官方儲備大幅增加,政府決定存放在 外匯基金的財政儲備應致力取得較高的長期實質回報率。由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存 放於外匯基金的財政儲備的回報與外匯基金的整體回報掛鈎。

根據《外匯基金條例》,外匯基金的主要法定職責是影響本港貨幣的匯價。《1992 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通過擴大外匯基金的功能,賦予另一項任務,就是維持穩定及 健全的貨幣金融體系,藉以保持本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金管局負責管理外匯基金。除了確保外匯基金履行其法定職責外,金管局的主要日 常工作是積極管理外匯基金的資產。這些資產主要投資於優質債券與股票。為應付政府 的運作需要,外匯基金部分資產也有投資於港元證券。

金管局會定期檢討其投資策略及運作。金管局所用的投資策略既符合外匯基金的法 定目的,也與海外其他中央銀行及金融管理機構的相近,是一種適用於長期基金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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