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當局在制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後,於一九八九年五月成立了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徹底改革本港證券業的法例,以及實施證券業檢討 委員會於一九八八年五月提出的部分主要建議方面,標誌首個重要里程。

上述條例把以前的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證券及商品交 易監理專員辦事處的職責,移交證監會,並為證券及期貨業提供一般的監管架構。細節 方面,則由證監會制定規例、行政程序和指引加以訂明。

證監會負責審慎監察本港的證券、金融投資及商品期貨買賣行業。此外,證監會並 負責執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證券條例》、《保障投資者條例》、《商 品交易條例》、《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商品交易所(禁止經營)條例》、《證券(結算 所)條例》、《證券(公開權益)條例》、《證券(內幕交易)條例》、《槓桿式外匯買賣條 例》,以及《公司條例》內有關招股章程和公司回購股分的條文。這些條例就證券、期 貨及投資行業的運作提供一個規管架構,並有條款就不當行為的調查及投資者的賠償安 排作出規定。

證監會是一個不隸屬政府架構,享有自主權的法定組織,有理事12名(其中半數為 執行理事),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證監會須向財政司司長交其周年報告書、收支預 算及經審核的帳目表,以便提交立法機關省覽。

證監會向其諮詢委員會徵詢有關政策上的意見;諮詢委員會共有12名由行政長官 委任的獨立成員。他們來自不同市場及有關專業組別,具有廣泛代表性。對於註冊及行 使干預權力方面的決定,有關人士可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 會的成員也是由行政長官獨立委任。

證監會的經費,大部分由市場承擔,但政府也須負擔一部分。不過,證監會過去五 年均沒有向政府申請撥款。市場提供經費的形式,是就證監會所提供的特定服務或履行 的職務,支付所需費用,以及就聯交所和期交所進行的買賣繳付法定徵費。證監會一九 九八至九九年度收支預算為4.13億元。年底時,證監會的職員編制共311人。

證監會已制定一個符合國際認可標準的證券及期貨監管架構。此外,證監會已發出 多套規管市場行為的守則和指引,以及有關批准投資產品及發牌予市場中介機構的準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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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投資顧問、商品交易商及商品交易顧問、槓桿式外匯買賣商及有關代表 均須向證監會註冊,註冊資格由《證券條例》、《商品交易條例》、《槓桿式外匯買賣條 例》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所規定。截至一九九八年底,證監會共為 21 563 人註冊,包括581名公司證券商和161名商品交易商,其中326人來自海外。

至於對槓桿式外匯買賣的規管,截至一九九八年底,證監會共發出17個外匯買賣 商牌照,以及發出1010個牌照給買賣商的代表

内幕交易審裁處

内幕交易審裁處是本港規管架構的一個重要環節。審裁處根據《證券(內幕交易) 條例》成立,專門調查由財政司司長轉介的懷疑内幕交易案件。自一九九四年開始運作 以來,審裁處已審結八宗案件,其中三宗在一九九八年審結。為確保有足夠的合資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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