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香港特區繼續遵行以下各條主要國際人權公約,即《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 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聯合國兒童權 利公約》,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當局已於八月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向聯合國提交第一份報告,這 是中央人民政府報告的一部分。香港的代表會以中國代表團成員的身份,於一九九九年 二月出席聽證會。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提交的第一份報告,同樣也會納入中央政府的報告內,而香港的代表也會作為中國代表 團的成員出席聽證會。
於一九九一年制定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繼續有效;該條例使《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得以在本港法律中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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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的《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把對負有責任照顧直系家 庭成員的人的歧視定為違法。《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和 《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的施行情況,均由平等機會委員會負責監察。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最初於一九九五年八月制定,以保障個人資料 的私隱權,使國際公認的保障資料原則具有法定效力。一九九七年,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推行了多項工作,包括通過有關的實務守則、印製資料單張和條例施行指引,目的是促 使各界人士認識和遵守有關規定。此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也處理市民根據該條例所提 出的投訴。
知識產權署署長
知識產權署署長一職,是根據《知識產權署署長(人事編制)條例》,於一九九零年 設立的法定職位。知識產權署負責商標註冊處、專利註冊處和外觀設計註冊處的運作。 此外,該署也就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和法例提出建議,並負責向各政府部門就知識產權 問題提供民事法律意見,以及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和尊重。
平等機會委員會
平等機會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成立,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 開始全面運作。該委員會負責實施《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第 487章)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致力消除基於性別、殘疾及家庭崗位的歧 視,並推廣人人享有平等機會,無分性別、傷健及不同家庭崗位。一九九八年,該委員 會處理了8540宗查詢及根據三條反歧視法例提出的819宗投訴。此外,該委員會也通 過各種活動,例如就三條反歧視法例的實際應用編製訓練教材、單張及其他指引,促進 公眾對有關法例的認識、了解和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