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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會各自提名屬下四名會員加入當值律師服務理事會,負責這項服務的管理和行政工作 此外,理事會的成員也包括三名業外人士。

義務法律指導計劃設有七個位於民政事務處的法律輔導中心,免費為市民提供法律 指導。市民無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便可使用這項服務。市民可透過該計劃的轉介機構 約見義務律師。轉介機構共有120間,包括各區民政事務處、明愛服務中心和社會福利 署。目前約有640名義務律師參加這個計劃。年內有5769名市民透過這項計劃獲提供 法律輔導。

當值律師計劃為在裁判法院接受聆訊的被告,委派律師代其辯護。申請人須先通過 經濟狀況審查,證明其全年總收入不超過127,330元。不過,當值律師服務總幹事若基 於維護公正的原則,可酌情決定安排代表律師,為超出收入上限的被告辯護。此外,申 請人還須通過案情審查,案情審查的主要考慮因素在於被告是否受到喪失自由的威脅 或有關案件是否涉及重要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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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值律師計劃又安排大律師及律師負責下列工作:向面臨引渡的被告提供意見、監 察警方以單向觀察鏡進行的認人程序,以及當有小販向文康市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時,代表上訴人辯護。

一九九八年,當值律師名冊內約有1000名大律師及律師;共有36715名被告透過 當值律師計劃獲安排律師代其辯護。

電話法律諮詢服務利用電話錄音,為市民提供法律資料。所提供的錄音資料,包括 婚姻、業主與租客、刑事、財務、僱傭、環境和行政法例等方面的法律事宜。這些內容 會不斷更新,倘確定市民對其他課題有興趣,更會加製新的錄音帶。年內,這項服務包 括69個課題,接獲的電話查詢有94436宗。

法律援助服務局

法律援助服務局是一個獨立於政府的法定機構,職責是就法律援助政策,向政府提 供意見。法律援助服務局監察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務,但不干預該署的日常運 作。法律援助服務局主席一職,由一位非官方的業外人士出任,委員包括律師,業外人 士及法律援助署署長。年內,法律援助服務局曾就法律援助服務提出多項建議。該局已 向政府提交報告書,建議設立獨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政府現正考慮有關建議。

法定代表律師

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法律援助署署長按照《法定代表律師條例》獲委任為法

定代表律師。

法定代表律師的主要職責,是在法律程序中,替未成年人或心智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擔任訴訟監護人或起訴監護人;擔任已故人士的產業代理人而進行訴訟;以法定受託人 及司法受託人身分,按《精神健康條例》代表病人進行訴訟;以及在婚姻訴訟及少年法 庭中擔任當事兒童的代表。一九九八年,法定代表律師共辦理128宗上述的申請。

個人權利

根據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文繼續有效。當 局會於一九九九年初根據這兩條公約向聯合國提交關於香港特區的第一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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