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情況,以及在法律程序中能否取回或保留財產而定,受助人可能需要分擔部分法律費 用。
申請人獲批法律援助後,其案件將交由私人執業律師或法律援助署的律師辦理。法 律援助署署長有責任監察外判案件的進度及開支。申請人不獲批准法律援助,可向高等 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如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案件,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司法 常務官和覆核委員會的決定,均為最終決定。
年內,法律援助署共接獲25365宗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其中9693宗獲得批 准。辦理民事案件的總開支為4.04億元;為受助人取回的款項合共9.75億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是為那些財政資源超過普通法律援助的經濟上限而又不超出 471,600元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這項計劃只適用於向區域法院索償超過六萬元,或 向原訟法庭、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提出的個人傷亡、醫療、牙科及法律專業疏忽索償的 案件。
這項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向透過訴訟而獲得賠償的受助人扣取的分擔 費。年內,這計劃共接獲252宗申請,其中157宗獲得批准。總開支為1,200萬元,為受 助人討回的賠償合共5,200萬元。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為刑事訴訟提供的法律援助,包括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裁 判法院聆訊的交付審判程序、就裁判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的案件,以及向上訴法庭及終 審法院上訴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署署長經考慮受助人的選擇後,有全權為 受助人選擇合適代表他的律師。
申請人須通過經濟審查,不過,在審批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申請時,如法律援助署 署長信納給予申請人法律援助有助維護公義,則即使申請人的財政資源超出上限,署長 仍可運用酌情權,批准給予法律援助。此外,如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則法官有權自行 批准給予法律援助。如申請人涉及謀殺、叛國或暴力海盜行為的控訴,可以向法官申請 法律援助和豁免經濟審查及支付分擔費用。
案情審查主要適用於申請法律援助以上訴的案件,但不包括涉及謀殺、叛國及暴 力海盜行為等控罪而提出的上訴。這類案件須按法例批出法律援助,但申請人必須符合 經濟上限的規定。
法例沒有規定刑事訴訟法援申請人,可因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批准法律援助而提出 上訴(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案件除外)。就向終審法院上訴的案件申請法律援助被拒而 提出的上訴,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所指派的特別委員會審議。
年內,法律援助署共接獲4396宗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其中2859宗獲得批准。 辦理刑事法律援助的總開支為1.08億元。
當值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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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值律師服務包括義務法律指導計劃、當值律師計劃及電話法律諮詢計劃。這項服 務由特區政府資助,但由本港法律界的專業人士獨立管理。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