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26

課程,已將《基本法》列入課程大綱。此外,律政司又協助該處為公務員編製基本法自 學小冊子,去年分派了超過34萬本小冊。

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九八零年一月任命。該委員會負責研究由律政司司長或香港特 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課題,並擬備報告書。委員會成員包括從事學術研究 的法律界人士和執業律師,以及社會賢達。

委員會自成立以來,曾先後發表35份報告書,課題廣泛,包括商業仲裁、同性 戀、保釋、售賣貨品和提供服務、破產、欺詐行為、非婚生子女、民事訴訟中的傳聞證 據及法例的釋義等問題。其中21份報告書的全部或部分建議已經付諸實行。委員會目 前研究的專題計有:私隱權、監護權及撫養權、無力償債、售樓說明書、貨品供應合約 和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供認陳述等。

法律專業

香港目前共有超過4400名執業律師和580家本地律師行。此外,還有約40家註冊 外地律師行、450名註冊外地律師,以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師行和本地律師行組成的六個 註冊聯營團體,就外地的法律提供意見。

香港律師會是管理律師、香港的外地律師及外地律師行的組織。律師會肩負廣泛責 任:維持律師的專業水準和職業道德標準,以及處理對這些法律專業人員的投訴。

香港現有的超過680名執業大律師,則由香港大律師公會管理。大律師的操守和業 內成規,受香港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所約束。

司法機構

香港的司法制度,是我們過往的成就和將來持續繁榮的重要元素。這個制度按照普 通法法制的基本原則運作,完全獨立,絕對不受制於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無論糾紛 是涉及個人、法人社團還是政府,法庭都會獨立作出裁決。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終審法院成員包括首席法官、三位常 任法官、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 司法機構的首長,由司法機構政務長及其屬下人員協助處理司法機構的整體行政職務

高等法院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為首,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除首席法官外, 高等法院的法官還包括九位上訴法庭法官和25位原訟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和副司法常務官也同時以高等法院聆案官的身分,處理原訟法庭的民事案件。

上訴法庭負責審理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轉介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原訟法庭無論 審理民事或刑事案件,裁判權均無限制。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不設陪審團,只由原 訟法庭法官審理。某些案件如誹謗案的審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的規定設立陪審團,但 這項條文甚少引用。至於刑事案件,則由法官會同七人組成的陪審團審理。倘若法官有 特別指令,陪審團人數可增至九人。

區域法院是僅次於原訟法庭級別的法院,由一位區域法院首席法官和33位法官負 責審理案件,審案時不設陪審團。區域法院的民事審判權,限於審理涉及款項不超過12 萬元的訴訟。至於刑事方面,區域法院審理較嚴重的案件,但不包括謀殺、誤殺及強姦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