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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3)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之前原有的法律;以及

(4)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稱為“條例”)。

與防務、外交及其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以外的事務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可 以由特區公布或自行立法,在香港施行。現時有十條全國性法律適用於香港。

香港的所有現行條例均為雙語法例,中英文本同為真確版本。這些條例及有關的 附屬法例,除以活頁載於《香港法例》匯編內,還可在互聯網上閱覽(網址: www.justice.gov.hk)。此外,所有新法例都會在政府憲報刊登。

律政司負責以中英文草擬法例。該司的法律草擬科將雙語法律辭彙存於資料庫內, 這套辭彙收錄了三萬多條詞條。法律草擬科又不時出版《英漢法律詞彙》,收錄在法例 中出現的法律詞彙和相關詞語。第三版收詞三萬多條,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出版。《漢英 法律詞彙》則將於一九九九年出版。

援引《基本法》向法院提出質疑

自《基本法》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實施後,香港首次擁有一套詳盡的成文憲法, 這是香港法院和法官必須實施、擁護和詮釋的最基本法律。訴訟人可以援引《基本法》 的條文提出論點,對他認為是牴觸《基本法》的行動提出質疑。因此,《基本法》為香 港開拓了憲法新紀元。

有數宗矚目的法院訴訟涉及《基本法》,其中包括有關臨時立法會合法性的訟案。 這宗影響深遠的案件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審結,上訴法庭一致裁定臨時立法會是由籌備委 員會依法成立,以及普通法在回歸後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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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透過《入境條例》實施居留權證明書計劃,也受到質疑。為使在內地出生擁有 香港居留權的兒童能夠有秩序地來港定居,當局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修訂《入境條例》, 要求聲稱憑藉世系擁有香港居留權的人士,進入香港前必須證明他們據以申請的事實 並獲內地當局發給單程通行證。當時,千多名兒童的家長指該計劃違反《基本法》。原 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均裁定該項計劃符合憲法,而有關家長已就這項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 上訴。

隨着有關《基本法》的案件相繼裁定,並由終審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基本法》中 不明確的地方將逐漸消除,而詮釋原則也會逐步確立。這將進一步鞏固《基本法》的效 用和效力,使其更有效地界定香港市民應有的權利和責任、權力和特權。

仲裁和調解糾紛

以仲裁方式調解糾紛,在香港已經盛行一段時間。規管仲裁事宜的《仲裁條例》, 有兩個不同體制,其一是沿自英國法律的本地體制,另一個是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 員會標準法的國際體制。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仲裁裁決,可在超過120個簽署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 決紐約公約》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執行。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是《紐約公約》的簽署國,而且把該公約引用於香港,因此香港繼續是該公約的成員。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一九八五年成立,作為香港和亞太區發展各種調解糾紛方式的 獨立公正仲裁中心。該中心為香港和海外地方的調解糾紛及仲裁事宜提供資料,設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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