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律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獨立的穩固基礎上。根據“一國兩 制”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是以普通法為根基,與內地的制度截然不同。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在國際 層面訂下憲制框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通過 的《基本法》,則在本地法律方面,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作出規定。兩份文件均保 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之前香港沿用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續。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和落實《基本法》來說,回歸後的第一年是極其重要 的一年。歷史會記載香港順利回歸中國,原有的法律制度、法治精神、人權和司法獨立 都得到-
分保障和落實。
延續原有的法律制度
《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要義在於延續。普通法原則和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 前原有的六百多條法例,差不多全部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原有的法例需要作出適應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反映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 國一個特別行政區的新地位。這項工作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的工作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展開。一九九七年二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為詮譯特區法例訂立若干總 則。例如:總則規定,原來對“總督”的所有提述今後須解釋為對“行政長官”的提述。 一九九七年七月制定的《香港回歸條例》收納了這些解釋原則作為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 分。第二階段的修改工作正在進行,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法案,對條例文本作出必需的修 訂。自回歸以來,當局已經通過六條條例草案,適應化修改有關官地、國籍和商船等事 宜的多項條文。當局將會在短期內提交其他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給立法會審議。
重新設立原有的法院和審裁處(某些須予重新命名),以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 立香港終審法院作為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以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使香港的司 法制度得以延續。行政長官根據獨立運作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重新委任所有 在回歸前在任的法官。此外,憑藉《香港回歸條例》,在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以前 提出的司法程序,全部得以繼續進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香港特別行政區目前實施的法律包括:
(1) 《基本法》;
(2) 《基本法》附件三載列或附加的全國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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