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審計署的審計工作分為兩大類:審核帳目是否妥善,以及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前 者的目的是確保政府及受審核團體的財政及會計帳項,一般都準確妥當。《核數條例》 賦予審計署署長法定權力,以審核帳目是否妥善。

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目的是就任何決策局、政府部門、專責機構、其他公眾團 體、公共機構或帳目須受審核的機構,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 提供獨立資料、意見和保證。審計署署長須按照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在一九九八年提交 臨時立法會的一套準則,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但就部分公共機構而言,審計署署 長會按照有關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力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

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呈交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後,由政府帳目委員會審查。一九九八 年,審計署署長提交了三份報告書,其中一份關乎上一財政年度政府帳目的審核證明, 其餘兩份則是有關已完成的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

審計署署長就其他公共團體帳目擬備的報告書,均依照管制這些團體運作的法例, 提交有關當局。

公務員

香港公務員約佔全港就業人口的6%,為政府各部門和其他行政單位提供所需人 手。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公務員人數總計188400名,分別在大約420個職系和1250 個職級工作。

政府總部的公務員事務局,負責公務員隊伍的管理事宜,包括公務員的招聘、薪俸 及服務條件、人事管理、人力統籌、培訓及紀律等方面的政策和實務,以及經常與各主 要職工會協商。該局轄下的一般職系處,負責管理三萬名行政、文書和秘書職系人員。 公務員的管理主要受三份重要文件規管,分別為《1997年公務人員(管理)命令》、 《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和《公務員事務規例》。這三份文件都是根據行政長官的權力 而制定。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是在一九五零年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93 章)成立的一個獨立法定組織,其成員包括一名全職主席,而其他委員則為社會人士。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負責就公務員任用、晉升和紀律等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至於 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等事宜,現時有四個獨立組織向政府提供意見,分別為:首長級 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高層人員)、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司法 人員 )、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紀律人員),以及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 件常務委員會(其他所有公務員 )

《基本法》規定,除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零一條所提到的例外情況之外,所有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以後新聘的公務員,必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同時, 《基本法》也指明,一些指定的主要官員職位,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 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出任。

公務員本地化是政府由來已久的政策,其宗旨在於保證公務員隊伍主要由一群植根 於香港、對香港有歸屬感的人員所組成。在這政策下,本地應徵者(指為香港特別行政 區永久性居民的應徵者)會獲優先聘用。政府只會在沒有完全符合資格的合適本地應徵 者,而又不能修改入職資格,以便聘用本地應徵者時,才會考慮任用海外應徵者。此 外,政府只會在沒有合適的本地人選替代時,才會與海外合約人員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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