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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審計署進行的審計工作分為兩大類,即審核帳目是否妥善,以及衡工量值式審計工 作。前一類工作,目的在於確保政府及受審核團體的財政及會計帳項,一般都準確妥 當。《審計條例》賦予審計署署長法定權力,以審核帳目是否妥善。
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目的是就任何決策局、政府部門、專責機構、其他公眾團 體、公共機構或帳目須受審核的機構,在履行職務時所達到的節省程度、效率和效益, 提供獨立資料、意見和保證。審計署署長須按照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在一九八六年提交 立法局的一套準則,進行衡工量值式審計工作,但根據有關條例賦予的法定權力在一些 公共機構進行的衡量值式審計工作,則不在此限。
審計署署長報告書呈交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後,由政府帳目委員會審查。一九九七 年內,審計署署長提交了3份報告書,其中一份的內容包括上一個財政年度政府帳目的 審核證明,其餘兩份則是有關已完成的衡工量值式審計結果。
審計署署長就其他公共團體帳目擬備的報告書,均依照管制這些團體運作的法例, 提交有關當局。
公務員
香港公務員約佔全港就業人口的6%,為政府所有部門和其他行政單位提供所需人 手。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公務員人數總計184600名,分別在大約430個職系和1256 個職級工作。
政府總部轄下的公務員事務局,負責公務員隊伍的管理事宜,包括公務員的招聘、 薪俸及服務條件、人事管理、人力統籌、訓練及紀律等方面的政策和實務,以及經常與 各主要職工會進行協商。此外,該局轄下的一般職系處,負責管理3萬名行政、文書和 秘書職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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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和公平競爭的原則,是政府聘任政策的基礎。目的是招聘“最勝任的人才” 政府的聘任程序是公開、具透明度,並且是一視同仁的。中層和高層公務員的招聘與晉 升事宜,均須參照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意見,以收制衡之效。該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法 定組織,成員包括一名全職主席,其他委員都是社會賢達。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所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之後新聘的公務員,均必須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但那些根據《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零一條而 被列為例外的人員,則不在此限。
《基本法》也規定,一些指定的主要官員職位,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有關公務員薪俸和服務條件的事宜,由4個獨立組織向政府提供意見,分別是首長 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高層人員)、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司 法人員)、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紀律人員),以及公務員薪俸及服務 條件常務委員會(其他所有公務員)。
由於政府的政策,是為公務員提供長期職業,因此,會盡量按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 款聘用公務員。按這些條款受聘的人員通常可服務至正常退休年齡,並享有法定退休金 利益。
政府只會在有-
分理由的情況下,例如當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不能吸引和挽留符 合資格的合適申請人,或有關職位只在一段特定期間內有所需要時,才會以合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