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7 — Page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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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申訴專員公署

申訴專員公署是根據《申訴專員條例》運作的獨立機構,設立公署的目的,在於為 市民提供申訴途徑。市民如對政府部門的行政決定、行為、建議或不作為有所不滿,均 可提出投訴,投訴會由一位非擔任公職的獨立人士進行調查並作出報告。申訴專員公署 直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負責,在下述各方面擔當着重要的角色:洗雪個別人士 因公營部門行政失當而受到的冤屈;淡化官僚制度,以期能情理兼顧;減少市民與政府 之間的隔膜;擔當監察政府的角色,防止出現濫用職權的情況;糾正個別錯誤事件;當 公職人員受到不公平指責時,說出事實的真相;改善公營部門的服務效率和質素;以及 保障公民權利。申訴專員有權對任何政府部門作出調查,但由於警務處和廉政公署本身 有獨立的組織負責處理市民的投訴,所以有關該兩個部門的投訴不屬專員的職權範圍

專員有權主動展開調查,也可公布市民有興趣知道的調查報告。該署進行了多項直 接調查,包括私人樓宇及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違例建築工程、紓緩公屋擠迫居住環境計 劃、外地家庭傭工的住宿問題、公共及私人樓宇的緊急車輛通道、水喉總管爆裂、因生 活上的理由而申請轉換房屋、普通科門診服務、政府電話查詢熱線服務、漁業發展貸款 基金、豪雨持續下降時學校的停課安排、發售特別郵票及集郵物品,以及的士發牌制 度。

《申訴專員條例》又授權專員對有關政府部門/機構不遵守《公開資料守則》的投 訴展開調查。政府在一九九五年三月開始推行《公開資料守則》,並逐步擴大這套守則 的適用範圍。到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守則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涵蓋所有政府部門/機構。 申訴專員以獨立人士的身份,負責對所有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事宜進行覆檢。

在一九九七年,該署接獲共6887宗查詢及2729宗投訴。一九九六年的查詢數字為 6129宗,投訴個案則為2870宗。年內,最多人投訴的事項是處事出錯、給予錯誤意 見/作出錯誤決定、待遇有別或處事不公、延誤、濫用職權、職員的態度欠佳、未有對 投訴作出回應、管制欠缺成效、疏忽職守或不作為、程序欠善、不依程序辦事及執法時 未能一視同仁。

最多人投訴的機構是房屋署、懲教署、地政總署、醫院管理局、市政總署、法律援 助署、香港郵政、入境事務處、司法機構政務長轄下所有法院與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行政 辦事處,以及社會福利署。這些機構大多數與市民接觸頻密,較易遭到投訴。

審計署

《基本法》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該署可獨立執行職務,向行政長 官負責。《基本法》在政權交接後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前核數署改稱審計 署。審計署是本港歷史最悠久的政府部門之一。早於一八四四年,便委出第一任核數首 長。

一九七一年制定的《審計條例》規定,審計署署長負責審核政府帳目,並須把報告 書呈交立法會主席省覽。此外,審計署署長也負責審核市政局、區域市政局、職業訓練 局、香港房屋委員會、醫院管理局轄下的前政府醫院、6個營運基金及60多個法定和非 法定基金與其他公共團體的帳目,另外又負責審查本港各類政府補助機構運作方面的財 政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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