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的成立

或中央人民政府和有關的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允許的身份,參加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 織。此外,香港特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適當領 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 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不過,香港特區須得到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才可與世界各國談判簽訂民用航空 運輸協定、司法互助關係協定及互免簽證協議。駐港公署也與香港特區政府合作處理各 國在香港特區設立領事機構的事宜。駐港公署負責的外交事務,包括有關各國在香港特 區設立或關閉領事機構、領事任命確認及賦予領事特權和豁免的事宜。香港特區政府則 負責處理有關領事機構的日常事務,包括簽發香港領事身分證、實際提供特權和豁免, 以及領事機構辦公地點的保安工作。

駐軍

《基本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駐軍費用由中央 人民政府負擔。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軍隊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由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零時起,正式進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香港的防務。

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由海、陸、空三軍組成,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 海、陸、空的主權,並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駐香港部隊分別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內 14處軍事用地,也有一些屬駐香港部隊的海、陸、空三軍部隊人員留駐內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附加於《基本法》附件三內,目的在於 保障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香港的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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