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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制和行政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經歷憲制上的轉變,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 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文件《基本法》,隨着英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午夜結 束在香港的管治而實施。《基本法》以法律文件的形式,闡明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 針政策,同時也規定了一九九七年後50年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理方法。
根據《基本法》,除防務和外交事務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 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 港永久性居民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自由港、單獨的關稅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 位,並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 的名義,單獨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行政長官的職責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負責執行《基本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 和財政預算案、公布法律、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行政長官在作出決策時,由 行政會議予以協助。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通過選舉或協商產 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 漸進的原則而規定。第二任行政長官,將由800名來自4個不同界別人士組成的選舉委 員會選出。《基本法》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是要達致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 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先生,是由一個按照《基本法》成立,由 400名社會不同界別人士組成的推選委員會所選出。董先生已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就 職,任期5年。
政府體制
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基本法》第五十六條訂明,行政長官在作 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 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也對 根據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上訴權而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作出裁決。行政長官如不 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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