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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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聯絡小組在過渡前舉行了40次全體會議,其中16次在香港舉行,13次在倫 敦,11次在北京。此外,專家小組定期舉行會議,在不同領域也有非正式的接觸,範 圍非常廣泛。政權交接之後,聯合聯絡小組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及三日,在北京舉行 了第一次會議。

土地委員會

中英土地委員會於一九八五年,根據《聯合聲明》附件三成立,並於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解散。土地委員會的職能,是就實施附件三涉及土地契約及其他有關事宜的規 定徵詢意見。

截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解散為止,土地委員會共舉行了35次正式會議。土地 委員會已完成受委派的任務;尤為重要的,是自一九八五年成立以來,土地委員會共商 定批出土地近3000公頃。土地委員會已就《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所涵蓋的土地交 易採用的法律文件、新界租約續期所需的法例,以及有關特殊用途契約的安排,達成協 議。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九九四年,雙方也就赤鱲角新機場及機場鐵路的批地安排 達成協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事宜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

土地基金

自土地基金於一九八五年成立後,從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已完成的土地交易所得 的地價收入,扣除開發土地成本後,由前香港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分。屬於香 港政府所得的收入,撥入“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用於公共工程和土地開發。屬於香港 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部分,存入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地基金”的信託基金內,由 一個投資委員會管理。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土地基金成立,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 十日止,存入基金的款項達1,500億元。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基金的所有資產由信託 人移交財政司司長,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儲備的一部分。從該日起,金融管理 局在財政司司長 ( 由一個諮詢委員會協助)的指示下,負責管理基金的資產投資。

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

根據《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 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 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有鑑於此,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簡稱“駐港公署”)於一九九七 年七月一日成立,與香港特區政府緊密合作,處理香港特區的外交事務。駐港公署依照 《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原則履行其職責,不會干預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的事 務。

香港特區政府與駐港公署互相合作的事務主要涉及香港參加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 談判簽訂協議,以及處理有關外國領事機構和其他官方或半官方機構的事宜。舉例來 說,香港特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 議。香港特區須透過駐港公署向中央人民政府申請批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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